二是“总论--各论--程序论”模式。如贾宇教授将其《国际刑法学》一书也分为三编:第一编总论,论述了国际刑法绪论与总论的内容,包括国际刑法与国际刑法学、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以及效力、国际犯罪的概念与构成以及刑事责任;第二编分论,包括五章共21个国际犯罪;第三编程序论,包括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引渡与驱逐出境、刑事诉讼移管、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赵秉志教授主编的《新编国际刑法学》、邵沙平教授撰写的《国际刑法学》等也都采取此种体系模式。
三是“绪论--总论--各论--程序论”模式。如甘雨沛教授和高格教授在其合著《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将为国际刑法的体系分为四部分:第一篇国际刑法学引论,包括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意义、国际刑法学的体系、国际刑法的概念与渊源、国际刑法史略、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篇国际刑法总论,包括国际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犯罪构成、共同国际犯罪与国际犯罪阶段上的犯罪形态、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国际刑法的刑罚与适用;第三篇国际刑法各论;第四篇国际刑事协调、互助程序论,包括国际刑法的实施、国际刑事管辖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
四是“绪论--国际犯罪及责任论--程序论”模式。如张旭教授在其专著《国际刑法论要》中,将国际刑法学体系分为三编,即:第一编国际刑法概论,包括国际刑法概说、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等三章;第二编国际犯罪与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包括关于国际犯罪的一般认识、国际犯罪类型选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等三章;第三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包括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引渡、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几个问题的探讨等三章。
五是“绪论--国际犯罪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论”模式。在张旭教授主编的《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一书中,论者提出将国际刑法学分为绪论、国际犯罪论和国际犯罪刑事责任论三部分。其中,绪论主要由国际刑法学概论、国际刑法本体论、国际刑法演进论和国际刑法价值论等四部分组成;国际犯罪论主要由国际犯罪本体论、国际犯罪形态论、国际犯罪类型论等三部分组成;国际犯罪刑事责任论主要由国际犯罪刑事责任本体论和国际犯罪刑事责任运行论等两部分组成[3]。
上述五种体系彼此间似乎存在一定的相通之处,但是细细品味起来却又“貌合神离”。这种研究现状说明了我国国际刑法学虽然在短短二十余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暴露出自身研究范式缺位的事实。托马斯·库恩认为,“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理论框架、理论背景;是一种方法论和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表征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而前科学和常规科学的区别就在于该学科是否形成了从事该门学科研究的科学家共同接受的“范式”[4]。我国的国际刑法研究相对起步较晚,加之以下原因的存在,致使中国的国际刑法学尚未建立自己的研究范式,学科体系亦较为混乱:(1)理论背景的混乱。目前,我国的国际刑法学体系主要通过如下三个步骤来完成自己的模式建构:一是以巴西奥尼教授起草的《国际刑法典草案》中的“分则--国际犯罪;执行部分;条约通则;附录--总则”的体系为蓝本,借鉴其中的内容与思想;二是以现有国际刑法规范为依托,将国际刑法学的核心范畴定格为相关国际公约的现有规定。三是以中国刑法学的“总论--分论”的传统模式为基点,将前述草案与公约中的内容,尤其是个罪的具体范畴,填充进去。我们暂且不提这种“囫囵吞枣”式的机械,也不论学者们为彰显自身体系建构之“略有不同”而任意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所造成的盲目性与资源浪费,仅就这种混乱的理论背景而言,其实质上恰恰“充分反映了国际刑法理论体系的不成熟”[5]。(2)研究视角的庞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