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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学者在建构国际刑法的学科体系时,主要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研究视角:一是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以国际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效力范围及国际犯罪的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和刑罚为主线来搭建国际刑法学的实体理论框架。二是从国际法学的角度出发,用传统国际法学观点来解析国际刑法的主体、渊源、基本原则等问题和构建国际刑法学体系。三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将犯罪的成因与预防问题纳入研究视野,并藉此建立国际刑法学的研究体系。对此,笔者认为,国际刑法学与国内刑法学的一项显著区别是:前者是由实体法与程序法组合而成的刑事法律科学,而后者仅限于对实体法的研究。同时,刑事法律科学并非等同于刑事一体化,因而运用犯罪学的视角和方法研究国际刑法学,显然会造成国际刑法学体系的臃肿与庞杂,也有违国际刑法学的学科属性。(3)理论共同体的缺失。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学者有关国际刑法的研究成果,文章类约三百余篇,著作类不足四十部,这同国际刑法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二十多年的国际刑法研究史相比,显然是极不协调的。即使在这有限的研究成果中,我们也不无凄凉地发现我国的国际刑法研究在历经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兴起到90年代末21世纪初的繁荣之后,已经步入一个不合国际潮流和我国国情的“停滞”阶段。这也许是因为脱离国际刑法的实践性而长期的纸上谈兵已使得国际刑法学的研究步履维艰;也许是因为学科属性的迷茫导致国际刑法学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再受到编辑们的青睐,在当前中国的职称评定机制和学术评价标准之下,学者们的“现实”考虑又进一步加剧了国际刑法学界的清冷。无论原因为何,国际刑法学研究范式视阈下学术力量的弱小已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加之刑法学者和国际法学者在研究国际刑法时闭门造车、各持己见,国际刑法学体系的参差不齐似乎已成为必然。(4)学科定位的迷惘。国际刑法的定位,即国际刑法作为一门法律的性质归属,一直是国际刑法研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更多的声音认为国际刑法是国内刑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但也有少数学者提出国际刑法既不归属于国内刑事法,也不依附于国际法,而是“存在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交接处的一个边缘法律部分”[6]。由此不但诱发了国际刑法学学科定位的迷惘,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国际刑法学学科体系的混乱,反之则使国际刑法学陷入更加尴尬的境地。


  

  从词源上讲,“体系”是一个来自自然科学领域的术语,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现在,体系这一科学术语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因此《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读为“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其由基本要素与逻辑联系两部分组成,前者是体系建构的基础,后者则是体系建构的依据,且往往是此体系与彼体系相互界分的关键。具备共识性的较为完善的体系的确立,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是该学科升华出自己的研究范式的必要条件。国际刑法学学科体系的杂乱现状,说明我国的国际刑法学尚未建立自己的研究范式,更暴露出我国国际刑法学理论研究的“稚嫩”。而综观整个国际社会,伴随《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刑法规范的缔结、生效和实施,国际刑法继审判二战罪犯、建立特别刑事法庭①两个高潮之后又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高峰,国际刑法研究亦日趋成熟。在这种国际形势下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的国际刑法学的成熟与完善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与必需。与其被动地应对,不如主动直击,打破“冰封”迎接中国国际刑法研究的新的“春天”,这是每个国际刑法学人当前所必须做出的努力。其中,国际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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