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刑法学体系的核心范畴
国际刑法归根结底是刑事法,其在内容和体例上必然受国内刑事法的影响。但国际刑法除实体法外,还包含程序法,且具有国际性,因此其在内容与体例上又当然地有别于国内刑事法。而作为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刑法学,在范畴设置和体例安排上也由此而形成了自身的特性与要求。根据“范畴所包容的知识量和结构量的差别,可划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和基石范畴”[4]。由于前两种范畴类型范围过广,而中心范畴是对基本范畴的再抽象,主要由基本概念、具体制度构成,某一学科的体系也围绕其展开,可以说中心范畴是该学科的核心范畴。因此本文在探讨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时,主要以国际刑法学的核心范畴为切入点,并在核心范畴的基点上对国际刑法学的基石范畴②予以提升。
具体而言,笔者在综合分析前述五派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国际刑法学的核心范畴如下:
(一)国际刑法
作为人类科技发展的负面产物,国际犯罪,正对人类的和平与安全提出日益严峻的挑战,带来的危害远胜于通常的国内犯罪。有鉴于此,如何从根本上有效遏制这些“国际毒瘤”的发展与蔓延,从而建立良好的国际社会生活秩序,成为国际社会近现代以来共同关心的话题。国际刑法与国际刑法学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相继应运而生的[3]。
“从国际法的刑事方面而言,国际刑法是指通过国际法律义务去调整由个人(以私人身份或以代表身份)或集体所为的违反国际禁止规范、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国际法律制度。从刑法的国际方面而言,国际刑法是指调整包括对违反了一国刑法的个人进行处置的刑事方面的国际合作的国际法律制度和国内法律制度。”[7]巴西奥尼教授所提出的这一国际刑法概念,曾一度对我国国际刑法学界产生重要影响,也成为许多学者批驳的靶子。笔者认为,要想给出一个科学、完整的国际刑法定义,必须抓住和厘清以下几个问题:(1)这门法律的制裁对象是什么;(2)这门法律以谁为调整对象;(3)这门法律都包含哪些内容;(4)这门法律具有哪些表现形式。这些问题同时也是作为国际刑法学首要范畴的国际刑法项下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首先,关于国际刑法的制裁对象。笔者认为,国际刑法的制裁对象仅限于国际犯罪,而且国际刑法所制裁的国际犯罪与国际法所规制的国际不法行为之间,并非学者们通常所主张的被包含与包含关系,而应具体视国际犯罪的行为主体而定。当国际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时,国际犯罪与国际不法行为之间各自独立,不发生任何关系;当国际犯罪的主体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时,国际犯罪与国际不法行为之间具有交叉关系,即国际不法行为中程度严重者属于国际犯罪,但国际犯罪不完全是国际不法行为。同时,作为国际刑法制裁对象的国际犯罪虽是由国内犯罪逐渐发展演变而来的,但其不同于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虽存在一定交叉,但不完全等同,这也是国际刑法与国内刑事法之间的重要区分。
其次,关于国际刑法的调整对象。国际刑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刑事法律关系,即国际社会一方与犯罪人一方间的因国际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追究与被追究的关系。正是这种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决定了国际刑法既不属于国内刑事法的组成部分,也不从属于国际法,更不是这两者内容的简单堆砌。国际刑法是由国内刑事法中的国际方面和国际法中的刑事方面相互借鉴交融而逐渐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是无法被其他法律部门所取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