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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体与后代人权利的虚构性

  

  传统的权利所要解决的是个体之间的矛盾,也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权利之所以能够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键在于权利是由人创造并为人服务的,其精神本质与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的特性是相契合的。环境危机体现的是人的生存发展与自然环境的有限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也即人与自然的矛盾。作为应对环境危机的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正是要把解决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权利“用于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权利”的这种临危受命使其在新的矛盾领域无用武之地。无论是权利主体的“主动性”、“向内性”,还是权利主体的“自由”,都无法在“自然体”和“后代人”这样“新的权利主体”身上发挥作用。所以,即使权利是现代社会中“最硬的道德货币”,[21] (P87)但如果离开了它“流通”的范围,它也无法发挥其原有的作用,正如作为原始货币的贝壳在现代社会中无法发挥其货币作用一样。要想解除环境危机对人类的威胁,只能依靠作为环境危机制造者的人的主动行为,但此时的主动行为不是体现为人的权利对大自然的掠夺,而是对人已经享有的各种权利的限制。(正是在权利得到充分张扬之后人类才遭遇了严重的环境危机,而要阻止环境问题的发生,有效的办法是阻止人们的权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人类的这种主动的自我限制是人类对自我利益的关心,并非源于外在权利(如自然体权利、后代人权利等)的强迫。


  

  自然体权利与后代人权利如果在法学上得以承认,尽管表面上会给权利家族增添新的成员从而带来权利的表面繁荣,但实际上却造成了权利理论的混乱从而导致权利理论的颠覆。一方面,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的进入使传统权利理论的基础和逻辑一致性被打破,原有“权利准入”的标准也将不再起作用,权利几乎向任何事物开放并由此而成为人们随意贴放的标签。这样的权利究竟是什么,或许是一个无人能够澄清的问题。另一方面,自然体权利把自然体提升到“人”的地位,反之,我们同样可以说它把“人”降低到自然体的地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体和人都同样是享有权利的平等道德主体。这样,我们可以说杀死一个人同杀死一只鸟和采摘一朵野花具有同等的道德分量。这种认识所导致的后果即使我们作最坏的想象也是可能的。这种后果既与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向相违背,也与旨在改善人之处境的权利思想相矛盾,同时也是身处现代文明中的人所无法接受和不愿看到的。


  

  六、结 语


  

  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都是权利时代所型塑出来的权利思维模式和权利路径依赖的产物,而自然体与后代人权利的虚构性正折射出这种权利思维模式和权利路径依赖的局限性。“权利”这一法宝并非万能,它无力应对人类面临的新问题---环境危机,权利法宝在超出自己做功的环境的时候便陷入一种无可奈何的局面。作为人类文化之一部分、为个体的利益服务并体现个体自由的“权利”是在其自身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逐渐铸就并具有特定功能和生存环境的严谨术语,而不是由使用者可以随意变更其含义及精神本质的标签。权利的功能范围及其存在条件决定了权利的主体并不是随意无限制地扩展的,否则,权利将不成为权利。无论是自然体还是后代人,都不可能是这种严格术语意义上的权利的主体,除非我们把它们的“权利”作权利本义以外的临时性理解。在后现代语义学中语言遭受异化的今天,我们必须慎重使用“权利”。


【作者简介】
刘卫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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