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权利实质的自由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自由,而并非权利主体的随心所欲。自由只有在权利主体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才有意义。自由的实质就是体现为个人与社会、个人的独立与社会的整合、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的关系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双向“权利义务配置”,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严复先生才把约翰·密尔的名著《论自由》翻译为《群己权界论》。[9] (P208-209)并且,密尔本人也正是在自由的范围即个人权利的范围这一意义上来论述自由的,旨在通过防范权力对权利的侵犯来保护自由。(正如密尔在《论自由》的开篇中所指明的那样,即“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参见[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页。)
个人享有权利就等于他享有权利范围内的自由。人们之所以能够通过权利而享有自由,也即人们之所以享有权利,原因在于人具有自由的能力,这种能力在传统的权利理论中被归结为“人的本性”或“视为人的本质特点”的东西。[6](P13)而一个人到底拥有什么特征才能够使他成为权利的持有者,绝大多数学者将其归为人的理性。但理性本身是什么,还是一个捉摸不定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所揭示的那样,在罗马法学家眼里,“理性”或许只是“经验”的别名,在中世纪哲学家眼中,它则是“上帝的礼物”,这两种理性都需要被证明,而近代自然权利理论中的理性则是“自明的”。[15](P55)而这种所谓“自明的”标准也不能明确划定权利的主体范围,以至于彼得·辛格正是把“理性”和“自我意识”作为“命主”概念的核心内容才得出一部分人(如植物人)不享有权利而一些动物却享有权利和杀害一个“有权利的”动物比杀害一个“无权利的”人具有更大的错误这种惊人结论。[15] (P81-212)洛马斯基把“作为一个谋划者”和“能够理解他人的动机”这两者作为理性人的普遍特征,[6](P15)然而这一特征毫无疑问只包括正常的成年人。鉴于此,对于传统权利理论中的理性,我们不能够仅从个体的人去理解,而应该从人类这一物种与其他物种相比所具有的独特性去理解。在这种意义上,理性“始于思想与说话”,使人类超脱于“本能”而生活,使人能够认识到“行为上的错误”,而这是其他动物所不能具有的。[8](P109-114)人正是在物种的意义上才具有明显的独特性,所以每一个人作为人类种族的一员都应当作为“目的”从而享有权利,每一个人作为人都应当受到尊重。个人对权利的享有只依赖于它是人类的一员,而不是其他什么特征。所以,有学者明确指出:“在赋予每个人以人的价值时,我们并没有把什么属性或系列的性质归因于他,而不过是表明一种态度---尊重的态度---就是对每一个人里面的人性的尊重态度。这种态度是自然而然地从以‘人的观点’来看待每一个人而产生,但它并不是根据任何比它本身更为终极的东西,而且这种态度显然不是可以用理由来证明的。”[2] (P137)权利就是这种以“人的观点”来看待“人”的产物,并且只能是以“人的观点”来看待“人”的产物,它体现的是对每一个人人格的尊重。如果以“人的观点”来看待“非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产生出权利。
永远处于“场外”的虚无状态的后代人只能是人们想象中的人,实际上只能是“非人”,而不是真正实在的人。站在现在的时间立场上,相对于其它物种而言,后代人根本无法具有人类的理性,相对于人类种族而言,它现在还不是人类的成员。所以,后代人在此时无法享有像当代人一样的自由,无法成为此时权利的主体。自然体的自由主要体现在动物身上。相对于人类而言,动物依赖本能而生活。动物的自由体现的是弱肉强食的“为所欲为”,这种不受限制的自由正与作为权利主导价值的自由相反。动物的自由永远无法用权利来表达和保证。所以,所谓的“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所追求的目的并非是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体”和“后代人”的“自由”。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名义上虽然为“权利”,但实质上已经与作为权利主导价值的主体自由分道扬镳了,其预设的目的是为了整个人类能够在地球上长期存续和繁荣而保护地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