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并非任何利益都能够上升为权利,把利益转化为权利至少需要以下条件:首先,该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实实在在的利益,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人们大脑中虚构的意识层面。这种利益的实在性也包含利益所归属的主体的具体确定性,因为主体的事实存在是利益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其次,对利益进行权利保护必须体现主体的独立人格需求而不能与主体的独立人格相悖。正如拉兹所言,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婚姻自由等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人们要说话、要举行某种宗教仪式、要结婚或者要旅行等是重要的,而是因为“人们对于是否从事这些事情要能够自我决定”,这才是重要的。[19] (P351)对这种自我决定的能力的保护,毫无疑问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这也与我们在前文中所说的自由作为权利的主导价值相一致。最后,对利益进行权利保护必须不能与主体生活于其中的集体的秩序相冲突,相反,还应该有助于促进这种集体生活秩序的维护。人们的利益复杂多样,人们也会从其权利中获得重大的利益,但是肯定没有权利使人们“所有的利益都得到满足”。[18] (P196)
后代人作为未来某一时代的人类,其在未来某一时代肯定享有各种利益,同时也享有各种权利,这一点也许毋庸置疑。但就现代时刻的场域而言,后代人及其利益都是人们的一种幻想,而不是客观实在的东西。并且,站在现代时刻的场域内去谈后代人的独立人格更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就利益而言,后代人无法成为权利的主体。虽然自然体,尤其是动物,也有它们自己的利益,但这种利益无法体现利益主体的包括自由在内的独立人格,更无法使它们改变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反而,“丛林规则”本身正是各种动物自身利益的真实写照。无论是自然体,还是后代人,都不可能成为我们现在的权利主体。
五、权利虚构的结果及影响
经由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判断权利是无法扩展到自然体和后代人身上的。尽管现在的权利主体确实比权利初创时的主体在范围上有所扩大,但这种扩展也没有超出“现实中的人”这一范围。无论是“美国殖民者”、“奴隶”、“女人”,还是“印第安人”、“劳动者”和“黑人”,都属于“现实中的人”。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只不过是一种理论的虚构。
人们虚构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希望能够借助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的行使来限制现实中的人们对地球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以至污染和破坏。一方面,这种权利虚构是从权利的精神本质出发并遵照权利的逻辑进行的,即规范赋予主体以权利→权利主体主动行使权利→相应的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但作为权利虚构结果的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都无法展现权利的精神本质而徒有权利之名。此处的“权利”已经被严重地异化而只具有语言上的外壳,毫无权利实质可言。如果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权利”,那么,可以说在宇宙中就没有什么物体不可以享有“权利”了。另一方面,如果这种被异化了的权利只是为了强调自然环境的重要性, 从而唤起人们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意识,那么,这种纯粹语义学层面的“权利”也是无可厚非的。(维特根斯坦指出,在后现代语义学中,语言只是约定俗成的符号,词义的赋予具有相对任意性,语言的意义就在于其用法。参见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所以,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可以作为环保人士的宣言、标语和口号,但无法成为法律人士在法律上加以阐释和应用的概念。因为,一个法律观点的“适切性完全取决于它的内容”,[20](P8)而不是它的语言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