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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日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

  
  (二)突破分业立法模式局限,制定原则性和统一化保护规则

  
  日本的金融制度改革教训表明,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界限日益被打破、金融创新活动频繁的当代,金融分业立法必然出现大量立法空白和立法冲突。并且,在重行政管理轻于保护消费者的规则导向下,金融行业性立法往往忽略了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规定。这就要求金融立法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能够全面覆盖所有可能的金融活动,即构建统一化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以对于已有的金融商品和服务有所规范;或是提供原则性的基本规范,以涵盖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型金融商品和服务,防止金融消费者在遭受侵害后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与金融“大爆炸”时期的日本相似的是,我国的金融法律条文在性质上也是以行政监管规范为主,即从监管执行的角度出发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行为,同时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至于金融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等的规定则十分有限。并且,目前我国金融法制也是采取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行业的分业立法模式,《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则十分有限,“一行三会”数量可观的监管规章等法律文件虽然弥补了金融法律的滞后与不足,但是相互之间的规则冲突与调整空白也是大量存在。

  
  应当承认的是,金融活动的复杂性加之金融制度改革的渐进性使得消费者保护性规则的全面统一化不可能一步到位。特别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金融法律体系尚处在建设之中,诸如消费信贷等领域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整个金融领域无论是在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都比较欠缺,这也使得当前不可能立即制定一部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日本金融第二次改革有关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实践经验为借鉴,一方面可以从消费者的金融需求角度出发,考虑就消费者的投资活动、消费信贷活动、保险消费活动等先行制定各自的保护性规则体系,例如日本在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统一了投资类金融商品的消费者保护规则,通过修改《贷金业法》等逐步统一消费信用领域的消费者保护等。另一方面则可以就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劝诱行为、对消费者的赔偿等共同行为制定原则的统一规则,例如日本于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随着人们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逐渐接受和认同,在条件合适的时候,再可以进一步考虑制定统一化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

【作者简介】
何颖,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本文系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0YJC820041)以及“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S30902)”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我的同事于剑华博士对论文的日语资料运用及核对提供了无私帮助,在此致以衷心的感谢。
参见何颖:《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法学》2010年第2期,53页至54页。
日本金融庁『「利用者満足度アンケート」取りまとめ結果』(2006、2007)。
美国发端的金融危机与日本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至少有四点相似之处:第一,以不动产价格持续上升为融资的假设前提;第二,金融市场的动摇从不动产价格的回落开始;第三,金融市场危机最终影响并波及实体经济;第四,属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危机,需要政府和中央银行给予支援。参见日本金融庁長官佐藤隆文「グローバル金融危機と1990年代日本の経験」2009年1月28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课题组:《两大因素导致日本免受金融危机重创》,《中国证券报》2009年10月13日。
参见 栗田诚:“日本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竞争政策”,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张军建译,149页-150页。
“保驾护航”或称“护送舰队”语出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日本海军,舰队的行进速度往往以最慢者为准,以保证整个舰队的一共同行进。因此大藏省对金融机构的“保驾护航”就是指按照效率最差的银行为标准,制定各种管制措施,以保证整个银行体系获得利润以及政府金融调控目标的实现。
长银曾经是世界第九大银行,其破产使日本GDP下降了1%,失业人员增加70万人。
1996年日本金融“大爆炸”改革措施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展开:(1)扩大投资渠道和投资选择,(2)促进金融业务渗透和竞争,(3)提高消费者利用金融市场的便利度,(4)加快日元国际化进程,(5)完善公正透明的交易规则。
日本国民生活センター『金融ビッグバンと消費者——あなたの資産は守れるか』、大蔵省印刷局、1998年、60頁。
石戸谷豊、上柳敏郎、桜井健夫『ビッグバン時代の消費者問題と対策―金システム改革法と金融サービス法』、東洋経済新報社、1998年、35頁。
日语的“蛸壺”是指日本传统的捕捉章鱼的工具。人们将许多个大陶罐纵向排成数排,用粗绳捆绑组成一整串,放入海里捕捞章鱼。后来人们用蛸壶比喻各个部分之间互不关联、各自为政,存在诸多漏洞的一个系统。
日本金融庁:『いわゆる「外国為替証拠金取引」に関する金融庁の取組み~金融商品販売法施行令の改正~』,『アクセスFSA』第15号、2004年。
日本札幌地方裁判所平成15年5月9日判決,『金融・商事判例』、1174号33頁。
伊藤進ほか『テキストブック消費者法』、日本評論社、2006年、123-124頁。
参见《日本人寿保险信息》(第3期)2005年10月出版,以及《日本人寿保险信息》(第12期), 2007年3月出版。
日本金融庁「保険法改正への対応について——主な論点の検討②」、2007年12月4日。
桜井健夫「消費者保護の観点からみた金融商品取引の現状と課題」,『日本版金融サービス市場法制のグランドデ』、総合研究開発機構編、2005年、249-250頁。
日本国民生活センター『金融ビッグバンと消費者——あなたの資産は守れるか』、大蔵省印刷局、1998年、59頁。
尽管日本政府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来采取诸多措施以激发金融市场活力,但是长达10年的经济停滞状态使得实现“大爆炸”的金融改革目标面临重重困难。 直到2005年,日本的不良贷款问题全面解决、国内经济开始复苏之后, 1996年的金融“大爆炸”旨在“激发日本金融业的活力,恢复东京的国际金融市场地位”的最终目标才开始提上改革日程。参见日本金融庁「金融改革プログラム- 金融サービス立国への挑戦-」,2004年12月。参见日本総合研究開発機構編(2005)『日本版金融サービス市場法制のグランドデザイン』、日本総合研究開発機構,3頁。
楠本くに代『日本版金融サービス・市場法 : 英国に学ぶ消費者保護のあり方』、東洋経済新報社、2006、10頁。
神田秀樹「わが国金融資本市場法制の展望」、『日本版金融サービス市場法制のグランドデザイン』、総合研究開発機構編、2005年、140頁。
不招请劝诱,指的是消费者从未表示过交易意愿,突然接到经营者的电话劝诱甚至上门劝诱等,原来正常生活与工作也因此受到扰乱。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統一消費者信用法の制定に向けて」、『日本版ビッグバン(金融制度改革)に伴う消費者保護方策についての提言』、1997年。
日本大和総研制度調査部「貸金業法等改正案の概要」、2006 年11 月9 日。
日本金融庁「貸金業法等の改正について——多重債務問題の解決と安心して利用できる貸金市場を目指して」。
神田秀樹「わが国金融資本市場法制の展望」,『日本版金融サービス市場法制のグランドデザイン』、総合研究開発機構編、2005年、177頁。
河村賢治「日本版金融サービス市場法とは何か」、総合研究開発機構『日本版金融サービス市場法制のグランドデザイン』、2005年、85頁。
参见日本総合研究開発機構編『日本版金融サービス市場法制のグランドデザイン』、2005年、3頁。
参见钟伟:《中国的流动性过剩与金融大爆炸》,《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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