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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日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

  
  如果比照20世纪90年代日本银行业危机可知,两次危机的发生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日本也表示可以向美国等提供化解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方法。[③] 而日本可以提供的借鉴不仅限于危机处置措施,更在于吸取危机的教训而先行一步的金融法制改革经验。有研究表明,日本之所以能够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较小的冲击和负面影响,除了由于“日本金融机构仍处在挤泡沫的最后阶段,尚未来得及参与全球资本的狂欢”以外,上世纪90年代的国内银行业危机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等的教训使得日本在放松管制与金融创新的关系上有着更清醒的认识,并促使日本在近年来加快金融法制改革进程和金融法制完善和监管机制重构。[④]

  
  至此,日本金融制度改革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逐步重视和统一化立法保护趋势,尤为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二、日本金融“大爆炸”遭遇消费者受害危机

  
  (一)金融“大爆炸”改革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战后的日本形成了按不同行业分别立法、垂直监管的规制立法传统,即由行业的行政监管部门,通过事前的行政许可对该类行业的市场准入、企业经营活动、企业退出等一系列环节实施垂直控制。[⑤]具体到金融领域,则表现为则表现为在日本大藏省“保驾护航”(Convoy System)式的金融行政规制与产业保护政策下,日本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银行业与信托业的分离、长期融资与短期融资业务的分离。[⑥]但是,20世纪8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的破裂结束了商业银行“大而不倒”神话,那些陷入不良贷款危机的银行们接二连三地走向破产倒闭。1998年10月,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的临时国有化标志着大藏省领导下“护送舰队”模式的崩溃。[⑦] 这场银行业危机令日本政府开始着手对金融制度进行彻底改革。1996年11月,桥本内阁发出名为《我国金融体系改革:2001年东京市场再生》的总理指示,正式启动了日本版金融“大爆炸”改革计划。[⑧]

  
  1996年开始的第一次金融“大爆炸”改革把过去渐进式金融改革下的利率自由化、开发金融新商品、打破分业经营界限等改革措施一次性集中推行,日本金融市场因而迅速繁荣起来。以投资基金为例,从低风险国债基金到高风险的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从日元本币基金到外币货币市场基金、外币保本型基金等外汇类基金,成为日本“大爆炸”改革后的焦点商品。这使得那些原来只习惯于储蓄存款之类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开始涉入全新的金融投资领域。但是,就在“大爆炸”开始的短短几年内,日本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受害问题大量涌现出来,相关的纠纷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内容类别上都呈现出急速增长趋势:证券市场上有外汇保证金纠纷、证券投资基金纠纷,保险市场上有 “变额保险”损失纠纷,信贷市场上有“工薪高利贷”“过剩贷款”纠纷等等。特别是与变额保险、证券投资信托等新兴的投资类金融商品相关的投诉案件大量出现。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1988年的投诉案件为56件,经济泡沫破裂后的几年迅速膨胀为500多件,成为金融消费者被害问题的元凶。[⑨]

  
  日本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频繁出现的消费者受害事件对日本传统的金融分业立法模式提出了诘问:放松管制的“大爆炸”改革虽然倡导“自由、公平、全球化”的基本原则,但是没有对“公平”原则给予应有的重视,从而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的应有保护!反思第一次“大爆炸”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有日本学者精辟地指出,终结“护送舰队”和放松管制的第一次“大爆炸”虽然部分地改变了日本传统金融分业立法模式,解放了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促进市场活力,但是也令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陷入了一定的法律保护真空。[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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