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1:日本《出资法》等消费者信用立法的修订与利率“灰色区域”的消除:[25]
从2001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到《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对金融业立法的统一化进程并未到此停止。毕竟,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只是实现了投资类金融商品业务活动的统一立法,充其量只能称作一部“投资服务法”。日本金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形成一部横向化、统括性的日本版“金融服务法”。[26]
日本版“金融服务法”将是一部网罗金融市场所有基本要素和辅助要素的框架性金融基本法,即包括金融市场的客体、主体和场所三大部分。此外,还需要辅之以监督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金融监管机关、针对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争端处理机制,以及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倒闭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安全网”等辅助要素。(图表2)
图表2:金融市场构成要素与日本版“金融服务法”关系: [27]
总之,这样一部日本版“金融服务法”,是基于对消费者利益诉求的充分关照,从便利消费者的角度设计的横向化和柔构造化的“金融服务法”。所谓金融立法的横向化改造,要求彻底改变传统的纵向金融法律体系,建立一个以金融商品为调整对象,促进金融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横断式金融法律体系。从2001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到2006年《金融商法交易法》,完全贯彻了金融立法的横断化改造宗旨。所谓柔构造化其含义十分丰富,不仅指该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有柔软性,而且该体系自身应当具有可调节性,摒弃大量任意性过强的行政监管措施。[28]并且,柔构造化的金融法律,能够根据金融交易类型、金融商品特性,以及投资者的知识经验等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则。例如,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通过区分特定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仅对后者给予倾斜性保护,以实现金融公正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平衡。
四、日本金融二次改革之借鉴
(一)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补充保护性规则
日本的金融改革经验表明,由于金融分业立法主要站在行政监管者角度设定金融业者的行为规则,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往往给予忽视,因此金融立法中消费者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规范往往十分有限。而金融放松管制和“大爆炸”改革必然会削减大量金融行政监管规范和措施,此时就需要补充大量有关消费者等交易弱势群体的保护规则,使得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当前放松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改革取向已经基本成形。更有观点认为,中国的金融体系已经处于一个“金融大爆炸”的早期。[29]但是,如同日本金融行业立法长期以来偏重于对金融活动的行政规制,我国金融法制也保留着纵向分业立法传统,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脚点仍然放在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立法者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加强对金融机构外部监管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改革以维护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而作为金融产业最终用户的消费者权益尚未得到应有重视。随着放松监管、允许金融综合经营、鼓励金融创新的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随着近年来金融业领域公众参与度日益加强,有关银行存贷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证券业务的消费者纠纷陆续出现,分业立法模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日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重视并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则体系,包括引入金融机构说明规则、劝诱适合性规则、冷静期规则、禁止市场滥用行为规则、民事赔偿规则等等保护机制,应是金融法制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