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分业立法模式下的消费者保护缺陷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由于金融分业立法模式过于强调政府部门对某类行业及相关企业的纵向垂直监管,这使得金融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被人为分割开来分别适用互不相关的行业立法。当“大爆炸”改革取消金融分业经营限制之后,这种行业间互不关联、各自为政的“蛸壶”[?]式立法体制日益暴露出其弊端:放松管制措施虽然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资本市场业务,但是不同机构提供的性质相同的金融商品或服务却仍要适用不同甚至冲突的行业规制法律;金融改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跨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行业的交叉型金融商品和服务,但是这些新型商品和服务由于行业归属模糊又面临立法调整的空白。当消费者遭受金融机构侵害之时,又因为金融立法缺乏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而求偿无门,与这些问题相关的案例在日本金融市场上不胜枚举,以下具体加以论述之。
1、金融分业立法的保护空白
就金融规制立法的保护空白而言,曾在日本社会引起广泛关注的一系列外汇保证金交易被害事件可为代表。1998年日本开始实施新《外汇及外国贸易法》,新法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萌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这项新兴业务很长一段时间处在法律规范约束之外,大量从事此类业务的新型金融机构没有相应的行业立法加以规范,从而纵容了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行为。[?] 该时期涌现出了大量消费者投诉和诉讼案件,司法实践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立法完善的进程。例如,在“COSMOS期权案”(コスモフュ-チャズ)中,法院实际上准用了《金融商品销售法》的相关规则,认定COSMO公司违反了适合性规则和说明义务,将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错误地推销给一般消费者,需对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COSMOS期权案”、“澳大利亚银行保证金交易案”(札幌地方裁判所平成15年6月27日判决)等司法审判实践活动最终推动了相关立法的修订进程——2004年2月,日本金融厅修订了2001年《金融商品销售法》的施行令,将那些处在行业立法调整对象之外的金融商品销售行为均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之中。
2、金融分业立法的保护冲突
就金融分业立法存在的规范冲突而言,可以消费信用立法的“灰色区”问题为代表。长期以来,日本的消费者信用立法采取按销售信用、贷款信用的行业不同分别通过《分期付款销售法》和《贷金业规制等的法律》《利息制限法》等加以调整的纵向行业立法模式。但是这种区别信用种类分别立法的模式对于防范消费信用类机构的不当侵害行为而言仍然十分不够。
所谓“灰色区”, 指的是根据日本《利息制限法》本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是违反日本《出资法》禁止性规定、但又受到日本《贷金业规制等的法律》第43条“视为正当利息”认可的高利贷。[?]根据《利息制限法》的规定,贷款不足10万日元的,年利息不得超过20%;贷款10万日元以上、100万日元以下的,年利息不得超过18%;贷款100万日元以上的,年利息不得超过15%,超过上述利率限制的贷款合同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又根据《出资法》的规定,年利率在109.5%以上的超高利率贷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并且贷款者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贷金业者的信贷业务,该法明确规定其年利率不得超过29.2%,否则贷金业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贷金业规制等的法律》第43条规定,对于超过《利息限制法》规定利率的消费信贷合同,如果满足书面交付、允许随意偿还等要件,那么此类年利率仍“视为正当利息”,消费者因此仍然应当向高利贷业者支付该笔利息。这样三部法律在消费信贷利率标准上的不一致,使得那些贷款利率介于《利息制限法》15%-20%的上限与《出资法》规定的29.2%上限之间的贷款业务处在法律网开一面的“灰色区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