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看来,在持有权利位阶的学者看来具有更高位阶的言论自由这一权利,在解决其与言论自由的冲突的情形,反倒被“牺牲”了。这难道能被看作是名誉权在价值位阶上高于言论自由权吗?显然不能。这只能用权利存在范围和边界来解释,而不能用权利之间存在价值位阶来解释。存在位阶的是权利旨在实现的价值,而不是价值赖以实现的权利。捏造事实侮辱他人的价值,在某个人那里可能是有价值的,但在价值秩序中显然低于名誉的价值,只具有负价值,因此,法律中的言论自由不能旨在实现体现在捏造事实侮辱他人的行为中的价值。
权利平等保护的主张虽然没有犯权利位阶理论的错误,但是也没有能够正确说明解决权利冲突意味着什么,没有认识到解决权利冲突实际上是重新明确相互冲突的权利的边界和范围。在权利冲突之情形,权利平等保护意味着根本无法对冲突着的权利的边界和范围进行重新厘定,因为,既然权利之间是平等的,要平等保护,就只能维持原有的现状,这样权利冲突也就根本无法得到解决,权利之间的范围和边界无法进行重新划定。
因此,无论是权利位阶理论,还是权利平等理论都无法完全说明在解决权利冲突时,我们是如何处理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关系的,所以,用权利的边界、权利的范围来代替权利位阶、权利平等在理论上更为恰当。
【作者简介】
王克金,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苏力:《<秋菊打官司>案、丘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视》,《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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