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位阶、权利平等抑或权利边界
以权利冲突的解决为视角
王克金
【摘要】本文对目前法学界在研究权利冲突的解决时,学者们主张的权利位阶论、权利平等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解决权利冲突实际上是重新界定权利之间的关系,重新厘定权利的边界和范围。
【关键词】权利位阶;权利平等;权利边界
【全文】
在解决权利冲突是时候,如何理解权利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目前研究如何解决权利冲突的论文里,很多都主张权利是有位阶的,并且通过权利的位阶来解决权利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虽然也有学者主张权利是平等的,权利之间不存在位阶,应当平等保护,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人数上处于劣势地位。本文试图在对以上两种观点梳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解决权利冲突实际上是重新界定权利之间的关系,重新厘定权利的边界和范围,因此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并非是位阶或者价值上的平等,而是他们有各自的范围和边界。
一、权利位阶论
(一)朱苏力先生的观点
在解决权利冲突的时候,很多学者主张权利位阶的观点。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朱苏力先生,他在《<秋菊打官司>案、丘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中认为言论自由比肖像权、名誉权更为重要,主张言论自由应当优先配置。
他对《秋菊打官司》案中法学界和法律界不少人出于保护肖像权、名誉权等公民权利、出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为“贾桂花”案“讨个说法”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认为虽然为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发展的努力和热情应该肯定和褒奖,但在热诚或极力推进和保护另一种权利的时候,必须看到是否会不留心地削弱了另一种同样应当重视和保护的权利,不为某个人独占的公民权利,如言论自由权;并认为“保护弱者”这一命题有法律制度上的局限性,必须有所制约。[1]
(二)林来梵和张卓明先生的观点
林来梵和张卓明先生在《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视》一文中,对刘作翔先生提出的权利的平等保护主张进行了反驳,认为这个主张无论从纯粹的法学理论上还是实定法的实际运作上来看,都是一种独特臆想。[2]“调整各种权利的冲突往往涉及对权利的价值评价,而这种价值评价的出发点和结果均显示权利类型之间的非等值性。”[3]“如美国法哲学家E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德国的利益法学及由此而发展出的评价法学更明确承认,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以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做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来规整个人和团体之间的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4]“在权利的体系中,权利位阶的存在基本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5]他们同意朱苏力先生言论自由权具有优越地位的观点,认为这并非美国所独有,在其他西方宪政国家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