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边界论
与以上学者的观点不同,本文认为,权利冲突是由于法律未对冲突着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权利的边界和范围界定清晰而产生的,解决权利冲突实际上是重新界定发生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关系,重新厘定发生冲突的权利的边界和范围。而权利位阶论和权利平等论都没有有效地说明解决权利冲突的实质。
那么权利是否存在位阶呢?笔者认为,权利一词表达的是某种价值和追求价值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正当性,权利位阶只是是权利体系所可能表达的价值秩序的不适当的替代词。
权利存在位阶意味着一个上位权利的存在完全取消了与上位权利冲突的下位权利的存在和效力。如依据法律位阶理论,与上位法冲突的下位法无效。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言论自由作为宪法权利并不取消名誉权、隐私权的存在,相反言论自由之行使不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当法律中,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隐私权存在冲突的时候,采取的方法是重新确定二者的边界和范围,而不是一方取消另一方的存在。在法律意义上,解决权利冲突就是尽可能地明确相互冲突的权利的边界和范围,使二者在法律上不再冲突。
实际上,权利一词是对人们追求的价值及其行为符合价值秩序的一种表达,人们在追求价值的时候,其追求的价值和实现价值的行为是符合价值秩序的,那么其行为就是“正当的”。各种不同价值之关系和秩序构成了权利的范围和边界,权利的范围是(法律所表达和要实现的价值秩序中的)“正当性”的范围,权利的边界是“正当性”的边界。权利冲突是法律没有厘清这些价值之间的关系导致的,那么解决权利冲突就是在法律上重新厘清冲突的权利各自所要实现的价值之关系,重新规定”正当性“的范围和边界。
因此,权利作为法律上的:“正当性”并无等级,只存在范围和边界。只有具有价值秩序的价值之间才可能有等级和秩序,并且也并非所有的价值都处在等级关系中,并非上位的价值永远优先于下位的价值。生命的价值优先于财产价值,也并不意味着一个因饥饿而濒临死亡的人可以去盗窃。公共利益也并非永远高于和优先于个人利益,如不能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杀死无辜之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也需要给予合理的甚至充分的补偿。言论自由在现代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也并不意味着说话的人可以造谣、侮辱和诽谤。因此不能说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在不补偿或者仅少量补偿的情况下征收别人的土地,拆除别人的房屋。这些都是现代法律已经确立的规则。同样,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也并不意味着无担保的债权不是债权,之所以产生担保物权并在法律加以规定,就是在解决债权冲突之情形何者优先受偿的问题,债权在价值上并无位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