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影响因素
任何制度的形成都不是偶然的现象,在其背后必然蕴含着深刻的背景和复杂的因素。重整制度在美国被广泛接受并且迅速发展,与其长期盛行的敢于冒险、鼓励创新的精神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有创新就有失败,为了给敢于追求的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必须营造出宽松的制度环境,这种思想理念为重整制度的利益取向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方向。肇始于20世纪20至30年代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也对重整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这一思潮的影响下,美国产生了“破产损失分担主义”。该学说认为,破产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对于破产事件的处理不仅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要关注到社会的整体利益。[8]重整虽然对债权人有诸多不利,但是,如果债务人的存续能够增进社会整体福利,那么债权人的牺牲与之相比是值得的。
当然,一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能仅仅归结为文化背景和法学思潮,经济因素才是美国立法取向最重要的推动力。美国重整制度源于19世纪中叶联邦法院衡平法上的管理人制度,但是1898年的破产法案(the Bankruptcy Act of 1898)并没有将重整制度纳入其中。在1929年到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时期,为了有效地挽救濒临财务困难的公司,国会于1933年和1934年分别在破产法案中增列第77条和第77条B项,重整首次成为破产法的一部分。1938年的钱德勒法案对其做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重整制度至此取代了破产和解程序。[9]对于重整制度与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美国学者沃伦指出:“在我们的历史上,制定破产法的愿望往往是同萧条相伴随的,”在这样的普遍不利的金融形势下,“你会发现,在那些诚实的但却还不起账的债务人的悲惨处境中才有着对破产法案的唯一合理的需要,这样的法律不应必须或主要为分发他们的资产而制定……而是要给他们解脱。”[10]1978年的破产法是美国破产立法史上唯一一部非经济萧条时期的产物,它代表了当时放松管制的经济思潮,在其影响下,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地位被削弱,很多案件中都不需要任命管理人,经管债务人控制重整程序自此成为重整中的常态。
政治力量也是推动美国重整立法方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美国,代表债权人利益的银行家主要在共和党,而倾向于债务人利益的立法者一般在民主党,政党之争在美国破产立法过程中从来没有停歇过。这一点生动地体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时期。经济衰退不仅使利益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剧烈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催生了对华尔街尤其是华尔街资金信托银行的敌对情绪,人们普遍认为它们应该为此负责。在随后的重整制度改革中,这种情绪致使华尔街的银行以及为其谋利的破产律师精英被清除出局。[11]1978年的破产法同样体现了不同党派之间的利益之争。修改和通过法律的可能是二战以后最自由的国会,签署法律的更是处于左翼势力巅峰时期的卡特总统。[12]在这一背景下,原来有利于债务人复兴的制度设计被保留甚至加强,债务人在重整中的控制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在美国,债权人虽然在制度层面并不占据优势,但他们仍然可以在实际运作中获得相对均衡的地位,这一点应该归功于美国的破产市场体系,尤其是完备的破产中介机构和开放的债权流通市场。专业机构的参与对重整程序的运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方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代表自己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债务调整、重整计划制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谈判和磋商,许多重大决策都是经过自由协商而形成的,这样不仅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且也提高了重整的成功率。在开放的债权市场中,总有一些战略投资者看好企业的重整前景,如果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持反对意见或者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利益,他可以通过便利的流通渠道将债权转让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