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陈英,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王卫国:《论重整制度》,《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13页。
有学者按照
企业破产法的不同倾向将各个国家和地区划分为十个层次,从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依次为:(1)香港、新加坡和其他受英国法影响的国家;(2)澳大利亚、英国、爱尔兰;(3)德国、荷兰(以及前荷兰属地,如印度尼西亚)、瑞典、瑞士;(4)苏格兰、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5)美国、加拿大(魁北克更倾向于债务人);(6)奥地利、丹麦、南非(以及相关国家,如博茨瓦纳和津巴布韦);(7)意大利;(8)希腊、葡萄牙、西班牙以及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9)比利时、卢森堡,以及一些前法属殖民地;(10)法国。(See Philip R Wood,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Sweet&Maxwell,1995.pp4—5.)
《美国破产法》在1978通过以后,先后于1984年、1994年、1998年、2000年、2001年、2003年以及2005年进行了修订。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04条(a)的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也可以任命托管人取代经管债务人:其一、有正当理由,包括债务人或其管理层在案件开始前后有欺诈、不诚实、不合格或者在管理事务时有重大失误行为;其二、该项任命有利于债权人、股权持有人或者其他利害方。
在2005年以前,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这一期限,这使得很多重整案件中提出重整计划的权利被牢牢控制在债务人手中。为了防止程序被无限度地拖延,2005年的修正案要求债务人必须在18个月里完成重整计划,这一期限不能再予延长。
韩长印:《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6期。
何勤华:《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54页。
罗建勋:《公司如何重整》,台北:永然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第38—40页。
转引自崔之元:《不完全市场与策略性破产》,《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6年第1期。
DavidA.Skeel,Debt’s Dominion:A History of Bankruptcy Law in America,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pp17—18.
James .White,Death and Resurrection of Secured Credit,12 Am.Bankr.Inst.L.Rev.(2004).p139.
有的翻译为支付不能计划或破产计划。根据该制度的内容,支付不能计划应该是更为贴切的翻译。但是,本文的考察重点是企业再建程序,考虑到概念用语的统一性,本文采用了“重整计划”这一翻译。
德国法这一设计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程序开始阶段就必须选择某种程序类型,从而可以防止将利益偏向某一方的风险。但这种统一性仅仅局限于程序开始的统一,除此以外,破产程序主要还是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程序。参见(德)Dr.Anja Amend:《中德破产法比较研究》,吴越,蓝冰译,载李昌麒:《经济法论坛》(第1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年,第598—599页。
Foerste,Insolvenzrecht,2003,S.220.转引自何旺翔:《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江海学刊》,2007年第6期。
李飞:《当代外国破产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3—4页。
何旺翔:《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江海学刊》,2007年,第6期。
李飞:《当代外国破产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8页。
李飞:《当代外国破产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340—341页。
王玉梅:《法国困境企业重整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沈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241—242页。
法国司法重整程序中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特派法官(有的译为受命法官或法官监督人)、司法管理人、债权人代表、监督员(有的译为检查人或者审核员)、方案实施监察员等等。相关人员的选任及职责可以参见李永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47—151页。
沈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220—221页。
王卫国:《法国治理企业困境的立法和实践》,《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译者前言第20—21页。
Richard L.Koral&Marie Christine Sordino,The New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Law in France:Ten Years Later,70Am.Bankr.L.J.(1996).p444.
王玉梅:《法国困境企业重整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立法指南(2004)第15页,载联合国官方网站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GA/resolution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5月10日。
有学者在统计后发现,在最近的一系列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都有地方政府的参与,而且地方政府扮演了重整中的主要角色,主导了上市公司重整过程。参见李曙光:《上市公司重整五大问题急需司法解释规范》,《法制日报》,2008年10月12日,第0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