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遵守有关合伙企业名称的规定
美国各州合伙法均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名称必须含有“RLLP(注册有限责任合伙)”的字样或其缩写“LLP”等。如怀俄明州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名称必须以“RLLP”或者“LLP”字样作为结尾。有关“RLLP”等字样必须时时被提及,这是享有有限责任的条件。没有披露该字样就构成虚假陈述,就有可能失去有限责任保护。[27]美国北卡罗莱纳州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必须以“LLP”作为名称的结尾并将该名称印在任何发给第三方的文件上,如果有限责任合伙没有适时填写相关文件或对第三方表明有限责任合伙的身份,它可能被作为普通合伙来看待。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仅称呼其他合伙人为“合伙人”而不是“有限责任合伙人”,第三人可能依据这一称谓认为该合伙为普通合伙。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一个由普通合伙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必须更换广告、信笺上的抬头、卡片、标记,以防止第三人仍然认为它还是普通合伙。[28]
2.不遵守有关有限责任合伙登记的程序性规定
美国所有的州都要求成立有限责任合伙必须登记,但各州对登记的具体要求不一样。有些州(如密苏里州)要求有限责任合伙在登记时,必须登记合伙人的名称和住址。有些州在有限责任合伙登记时还有另外一些信息披露的要求,如最初的登记申请必须包含名称要求(名称必须体现为有限责任合伙或者想成为有限责任合伙的意思表示)、合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登记地、服务代理机构的地址以及合伙从事行业的简短声明。一些州如怀俄明州、明尼苏达州等要求有限责任合伙每年都要重新登记,如果忘记登记,对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保护就会终止。明尼苏达州法律还要求书面承认如果不重新登记,这个合伙只存续一年。一些州(如纽约州)要求有限责任合伙在注册后要在两种当地的报纸上公布6个星期。[29]
3.不遵守有关通知利益相关主体的程序性规定
美国有些州(如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在《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为守则》中要求律师有通知公众的义务,仅仅在名称中缀有有限责任合伙的缩写的字样是不够的,合伙必须用通俗的语言告知客户和潜在的客户关于合伙建立所依据的有限责任法律的特征,这也使客户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与其合作。华盛顿特区《律师协会道德规范》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在接到客户的相关询问后,必须口头或书面对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的局限性加以说明。堪萨斯州的《律师协会道德规范》规定得更多一些,要求律师跟客户就两者关系发生的变化展开充分的讨论,因为他们考虑到了客户对有限责任合伙这一新的合伙组织形式认知的局限性(美国各州的律师协会的道德规范对法官的影响很大,法官在处理有关道德规范的案件时,会对该规范给予极大的遵从)。[30]
(三)适用情形之三:工具化和另一个自我(或称形骸化)
公司的“形骸化”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在财产、人格和经营上完全依附于控制股东的指令,公司不过是该控股股东的工具或“自我化身”,实质上是一具丧失独立性的“公司空壳”,这种情况又常被称为“公司人格形骸化”。[31]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参与经营管理是合伙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在有限责任合伙中适用“形骸化”要求与公司有着很大的不同。美国有学者指出:“工具化”和“另一个自我”包含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控制,这种控制可以通过资金和财产的混合来体现。当这一情况应用于有限责任合伙时,又会遇到一个问题,法律明文规定了有限责任合伙经营管理的灵活性,基于这个情况,如果仅有投资者对有限责任合伙经营管理控制的事实,缺乏其他衡平的因素,法院还不能适用刺破理论去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适用刺破理论时也许不应当考虑这个企业是如何经营管理的,而应当考虑经营管理背后的动机是什么,这又回到所有的法院在开始适用刺破理论时都会考虑的因素,即是不是有欺诈存在以及不“刺破面纱”的话就会导致不公。[32]有学者指出,对于是否存在滥用企业形式的问题,法院第一步应该察看企业的成立以及企业与控制人的关系;第二步附带考虑其他因素:出资是否充足、建立企业是否是为了逃避现有的债务。在明确企业的建立是出于公正而并非是为了欺诈或者是避免损失后,还要考察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企业资产是否是独立于所有人的。以各州立法为例,维吉尼亚州法院在适用“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规则”时规定,仅仅是“另一个自我”的表现是不够的,被告必须是利用企业来逃避个人责任,进行欺诈或犯罪,从事不公正行为或者去获得不公平、不合法的利益,该州坚持的理念是,刺破规则只有在必须维护正义这一例外的情况下才能适用。[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