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归根到底是为了克服公司有限责任带来的弊端,尽管有限责任的适用大大促进了经济效率,但在美国也有学者对有限责任提出了质疑,如有学者指出有限责任会导致对一些冒险工业的错误投资,也有学者提出有限责任并没有降低市场风险,它导致的后果只是将风险转移给了债权人,相比而言,合同债权人的风险要小于侵权行为债权人,因为合同债权人至少有机会监督企业的行为。法庭解决有限责任带来的问题的方式之一就是启动“刺破面纱”原理,在个案中适用无限责任。[6]而上文中提到的公司有限责任的弊端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同样存在,这就导致了“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规则”的产生。
所谓“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规则”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合伙债权人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否认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责令其对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近20年来,伴随着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在美国的产生,各州的立法重新对“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是否适用于其他非公司制有限责任企业进行检讨。就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而言,美国部分州(如科罗拉多州、明尼苏达州、北达科他州)的立法明确规定公司法上的“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7]有些州(如纽约州、弗罗里达州、怀俄明州)的立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刺破面纱”规则,但这些州法律对于不以规定名称缔结契约的合伙明确拒绝给予其合伙人以有限责任的保护。[8]还有个别州如北卡罗莱纳州的法律规定,在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以某种方式向第三方声称自己是普通合伙的情况下,该有限责任合伙可能因“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成为普通合伙而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有学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允诺禁反言原则”也是“刺破面纱”。[9]
二、美国法学界对“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规则”的态度
在美国,有学者提出在包括有限责任合伙在内的所有有限责任实体中适用“刺破面纱”原则。他认为,与公司的股东一样,有限责任合伙也应该适用“刺破面纱”原则,因为没有任何一个现行法律认为在适用该规则上,公司应与有限责任合伙有所不同。有学者认为,由于有限责任企业存在本质上的相似性,有限责任合伙适用刺破规则的条件应与公司在某些方面相同。[10]有学者认为,新形式的有限责任企业的兴起,给了我们重新审视“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机会,在对公司适用“刺破面纱”理论时,我们考虑的是公平的理念,基于有限责任保护的共同性,在有限责任合伙经营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与公司同样的问题,所以应当将刺破理论应用于所有的有限责任实体。[11]有学者认为,因为有限责任合伙法对企业盈余分配缺乏规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刺破面纱”原则在有限责任合伙法中更具有价值。[12]还有学者认为,由于有限责任合伙存在的不稳定性(很容易因为成员的退出而不存在),比起其他有限责任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更容易被“刺破面纱”。[13]基于法院更倾向于揭开封闭公司面纱的司法实际以及有关刺破封闭公司面纱更为有效率的经济理论,相比起那些较大的有限责任合伙而言,法院会更倾向于揭开较小(指合伙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合伙的面纱。[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