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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中的“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规则”及其借鉴

  

  四、能够适用“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规则”的各种情形


  

  (一)适用情形之一:有限责任合伙的资本不足


  

  资本不足因素可以直接适用于包括有限责任合伙在内的所有有限责任企业的有限责任否认,对有限责任合伙来说,法院遇到的挑战就是决定资本在什么情况下是充足的。在美国,个别州对有限责任合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如特拉华州要求有最低15,000美元的注册资本。有些州要求有一定标准的保险或最低标准的资金保障,如特拉华州要求最低有1,000,000美元的责任保险来应付过失、过错行为、不正当行为导致的责任赔偿,德克萨斯州要求100,000美元的责任保险。这两个州同时规定,如果有独立的资金来承担责任的话,就不需要保险了。但有些州对保险的要求是绝对的,不允许以独立的资金代替。[21]如果达不到各州法律对注册资本或责任保险及其他资金保障的要求,就会导致有限责任的否认。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州都要求保险或者资金保障,比如路易斯安那州。这些州的合伙法就接近于公司法了。对于此种情况,有学者提出一个可能的方法就是:如果有限责任合伙没有为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准备合理的赔偿,就是资本不足。[22]也有学者建议,对于有限责任合伙来说,就非自愿性侵权债权人而言,最初的资本要求是无意义的,所以,该学者强调察看企业有没有足够的替代性资源,即不管以资本的方式还是责任保险的方式为合理预见到的侵权责任准备了足够的替代性资源。[23]


  

  虽然,资本不足是一些法院在适用“刺破面纱”理论时考虑的一个因素,但法院在多大程度上考虑这个因素,取决于法院认为个人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是国家授予的特权还是合同关系的产物。如果法院接受的是特权理论,它会更看重资本不足这个因素,法院在适用刺破理论时会主张企业违背了公共利益,导致特权的“精神”被滥用了。如果法院接受的是有限责任是按照合同关系创建的理论,法院就不会把资本不足看成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根据这个理论,对企业进行有限责任保护仅仅反映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国家的作用在这方面是有限的,国家之所以允许这种安排,是因为它被看成是支持上述合同关系的有效途径。[24]


  

  (二)适用情形之二:有限责任合伙没有遵守有关的程序性规定


  

  就公司而言,法院对其是否遵守程序性规定的认定,有时会看其是否对经营过程保持了充分的记录,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公司没有对董事会会议做充分的记录即被视为不遵守程序性规定。而当这一规定适用到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时,就有了一些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合伙相比公司而言,在程序性规定上要自由得多,因此法院在考虑将刺破理论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时,是不能以公司不遵守程序性规定的标准来要求有限责任合伙的。[25]以科罗拉多州为例,该州法律在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中适用“刺破面纱”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仅仅不遵守程序性要求不是“刺破面纱”原则适用的理由。明尼苏达州立法也明确“刺破面纱”规则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同时还规定了程序和有关经营管理的安排的非正当性不是“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的充分理由。上述立法认为这是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必要保护措施,因为有限责任合伙的经营管理经常是不正式的,而这种不正式经常在刺破诉讼中用作对它们不利的证据。[26]美国有关有限责任合伙不遵守程序性规定导致刺破理论适用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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