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因为“
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一种确认,在没有民主事实的前提下,绝大多数人尚不具备公民应具备的宪政意识”[21]。所以必须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构建宪政意识的政治基础。其实,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22]此后,包括张友渔、许崇德以及张庆福等在内的我国宪法学家也都持这种观点,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23]然而,无论对“民主”如何界定,但其基本含义则是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权力属于人民。民主要求每个公民都成为“统治者”。但民主的实现有多种途径,而且在历史上,民主制度经常被歪曲和滥用,甚至走向民主的反面。宪政是民主的升华,是民主制度的高级形态,它必须建立在民主政治制度基础之上。因此,完善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为基础民主政治制度,加强公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培植和强化公民的宪政意识具有重大意义。
(三)建立以公民社会为基础形成的多元文化环境
宪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不仅仅是在
宪法文本上做出规定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它离不开一种宪政文化的支撑,也就是对
宪法精神和准则的普遍认同。宪政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和实践,更重要的是它还以先进文化作为背景和支撑,是一种在崇高理念指引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及人们在新的社会环境中的普遍生活方式。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应该首先在社会上培植或形成宪政文化,普及宪政理念,并在民众中间传播宪政精神。宪政所需要的文化是多元的健康的文化,是既体现自由竞争,又体现社会公正的人道主义文化。在许多处于实现宪政过程中的国家,都把“社会公正”或“社会正义”作为普遍理念,包括“公平”、“关怀”和“分享”。[24]第一,“公平”旨在强调公平的经济竞争和公平的政治参与;第二,“关怀”主要体现为照顾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第三,“分享”则主要指社会大众分享公共资源,实行社会的福利化。这种以社会公正或社会正义为主旨的宪政目标,实际上同时也是一场宪政文化的重构运动。因此,建立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多元文化背景,有助于公民宪政意识的形成。
最后,公民成熟的宪政意识还需要以完备的
宪法和
宪法监督制度为基础,以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前提。为此,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一方面,要建立并完善
宪法解释机制,发挥
宪法解释在宪政建设中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根据社会现实情况,在保持
宪法稳定中与时俱进,于恰当之时对
宪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从而使
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这个总目标。第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
宪法监督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或
宪法诉讼制度,有效解决
宪法争议,确立起
宪法应有的权威,对于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一个国家如果未能建立起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而被束之高阁”。[25]第三,
宪法的贯彻实施与宪政建设的推进还有赖于各部门法对
宪法原则和宪政制度的具体化,所以根据
宪法制定出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并由此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五、代结语:中国宪政建设的渐进性
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之时[26],我们曾经因为中国宪政建设所呈现出的良好发展势头而无比的激动和振奋,并为之欢欣鼓舞、振臂呐喊。然而,宪政毕竟是“异域之花”,能否结出“本土之果”,将有赖于我们政治智慧的运用和实践的检验。可以肯定的是,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对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事业的艰巨性给予足够的估量,对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与现实国情给予足够的重视,对目前我国所处的转型期处境有个清醒的认识。
现实似乎也证明了我们的担忧。通过以上对目前中国公民宪政意识的问卷调查、结果统计与实证分析,我们看到了公民宪政意识的薄弱。可以说,公民在
宪法知识、
宪法观念、国家机构、基本权利以及
宪法实施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尽管公民在上述的某一方面或某个侧面可能已经大有改观,但公民整体宪政意识的勃兴还有待时日,甚至还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不断培育、发展乃至成熟。
“宪政是一套复杂的由各种社会条件支撑的制度实践,与特定社会的历史背景、政治结构、经济基础和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27]它从来就不是单向性的技术性立宪、修宪或者单纯性行宪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多维立体的复合性运作,而宪政意识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28]并且,宪政意识和宪政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完善的宪政制度的设立有赖于宪政意识的觉醒和指引,而具体宪政制度的操作和推进又可以进一步巩固、生成新的宪政意识。而这就更加提醒我们,要推进中国宪政向纵深方向发展,当下最重要而又最迫切的任务似乎就是公民宪政意识的提高;而这又要寄希望于宪政建设过程中以具体“个案”形式出现的,对宪政建设有推进作用的点点滴滴的
宪法事件的展开与积累。[29]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宪政建设,说到底就是一个权利与权力之间不断博弈、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不断衡量、宪政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不断磨合的过程。这其中,公民的宪政意识起着一种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以上三对矛盾的“两极”之间实现着相互“沟通”和“创造性转化”的功能。这种状况与格局,一方面凸显了公民宪政意识在中国宪政建设中所扮演的无可替代的角色;另一方面也注定了中国宪政建设的最终实现,必将是一个长期而又漫长、甚至会有困难和曲折的“渐进”过程!
【作者简介】
王圭宇(1985-),男,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郑州大学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外国宪法学、宪政制度及理论法学。
【注释】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调研是在郑州大学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王红建副教授的组织和安排下完成的,本文的写作和定稿、尤其是文中许多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也得益于王老师的指导和点拨,在此深表感谢。
参见韩大元、王德志《中国公民宪政意识调查报告》,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关于不同观点的介绍,参见周叶中《宪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董和平《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华玲《宪政意识研究》,载《探索》1994年第1期;王薇《论公民
宪法意识》,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4期;陈雪芹《也谈我国宪政意识》,载《南平师专学报》2001年第1期;叶强《宪政意识——宪政制度现代化的精神之维》,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等等。
参见秦前红、武西锋《宪政意识的三个特征》,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参见秦前红、武西锋《宪政意识的三个特征》,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王芝茂:《宪政意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载《甘肃理论学刊》2006年第6期。在文中,作者认为,宪政意识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包括三个方面:(1)宪政制度是宪政意识作用于政治活动的结果;(2)宪政制度的完善依赖于宪政意识的不断培育和提高;(3)宪政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
参见陈雪琴《也谈我国的宪政意识》,载《南平师专学报》2001年第1期。也有人认为,宪政意识是宪政建设的观念基础;并进一步指出:宪政建构的前提在于宪政意识,宪政运行的源泉在于宪政意识,宪政保障的关键在于宪政意识。参见叶强、朱今《公民宪政意识:宪政建设的观念基础》,载《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此处只是择要以示说明。关于本次调研的具体设计、调研步骤以及其他的相关说明与要求,可以参见本次调研的《公民宪政意识调查问卷说明及调查要求》。
参见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65页。也有人认为,
宪法观念就是人们
关于宪法的各种思想、理论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参见王雁飞《
宪法观念与
宪法实施》,载《法学》1987年第8期。
其实,许多学者都持这种观点。例如,袁曙宏教授就指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依法治权而非治事,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而非扩大和强化行政权”,“……,确立法律首先治官、治权的法治主义意识……”。袁曙宏主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许崇德主编:《
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
周叶中主编:《
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2页。
关于对农村自治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证分析,参见王红建、王圭宇《“法治农村”建设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一份〈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载《河南法学》2008年第2期。
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0页。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许崇德主编:《
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第143页。
周叶中主编:《
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9页。
列宁:《列宁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7页。
关于人大代表职业化问题的探讨,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334页。
比如,叶中教授就认为,“宪政是以
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争执过程”,并进一步指出“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参见周叶中主编《
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江平:《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考》,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刘江琴:《从宪政意识角度分析民初有
宪法无宪政的原因》,载《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相关观点的介绍,参见张友渔《宪政论丛》(上),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页;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不平凡的历程》,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第8页;张庆福《
宪法与宪政》,载许崇德主编《
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许崇德主编《中国
宪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许崇德主编《
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1页。
在某种意义上,这与我国提倡的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有契合之处,因为“公平正义”正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胡锦涛曾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2005年6月27日《人民日报》。
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从宪政文本的意义上考察,1999年的修宪是中国宪政建设历程中的一座丰碑,因为这次修宪正式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和追求载入《
宪法》。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苗连营:《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参见苗连营、王圭宇《地方“人格化”、财政分权与央地关系》,载《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参见韩大元、秦强《社会转型中的公民
宪法意识及其变迁——纪念现行
宪法颁布25周年》,载《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