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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中国公民宪政意识的实证研究

  
  
  
  
  
  
  
  
  
  
  
  
  
  
  
  
  
  
  
  
  
  
  
  
  
  
  
  
  
  
  
  
  
  
  

  

  
选项B

  
选项C

  
选项D

  
选项E

  
16

  
您对各级国家机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情况是否满意?

  
满意(101)

  
不太满意(318)[1]

  
不关心(26)

  
X

  
X

  
17

  
您认为我国的国家机关遵守法律的情况如何?

  
比较好(95)

  
比较差(286)[2]

  
不清楚(64)

  
X

  
X

  
18

  
你对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32)

  
基本满意(219)

  
不满意(122)

  
非常不满意(45)

  
不关心(27)

  
19

  
国务院2004通过的《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宣布要在十年的时间打造一个法治政府,你的评价如何?

  
能够实现(75)

  
可能实现(228)

  
一定能实现(48)

  
不能实现(69)

  
不关心(25)

  
注(1):1.样本调查对象为445人;2.各选项下(后)面括号内的人数为选择该选项的总共人员数目(各个职业人数之和);3.X表示对于该问题没有设计该选项。

  
注(2):[1]在对党政机关人员的调研中,有一人表示说“非常非常不满意”,为了分析的便利,故我们也把该人也归入选项B(“不太满意”)之中。
[2]其中,在对企业公司职工进行调研时,有1人表示“觉得很差”,另1人表示“觉得差得很”,出于分析便利的考虑,因此我们把这2人归入选项B(“比较差”)之中;在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调研中,其中有1人表示说“很差”,同样我们也把该人归入选项B(“比较差”)之中。

  
  2.人大代表与公民的联系机制不畅通,有待加强和提高其作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根据我们的统计,对“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表示满意的有251人(包括表示“非常满意”的32人和表示“基本满意”的219人),占到了56.40%,然而仍有近一半的人表示“不满意”、“非常不满意”和“不关心”,这就充分说明人大代表有待进一步加强与选民之间的联系,提高其“代表性”(参见表5.1)。为此,就必须从制度上下工夫,包括人大代表的“职业化”问题[18]以及逐步建立人大代表向选民的定期报告制度。

  
  3.由于公民对国家权力运作的“满意度”不高,导致公民对政府的施政纲领与目标缺乏信任和信心。比如,对于如何评价“国务院2004通过的《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宣布要在十年的时间打造一个法治政府”的问题,明确表示能够实现的共计123人(包括表示“能够实现”的75人和“一定能实现”的48人),仅占27.64%。这种情形足以促使我们进行反思,因为,如果没有民众的支持和信任,政府的一切行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合法性”存在与维系的根基就会动摇(参见表5.1)。

  
  四、制度建设与应对之策

  
  宪政意识都有其产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它不仅反映着一国宪政制度的建设水平,也是宪政真正实施的思想动力。如果公民缺乏宪政意识,缺乏对宪政的普遍体认,即使存在宪法,也只是停留在一具形式意义上的文本,形同虚设。宪政意识中饱含着丰富而又深刻的价值意蕴,包括民主、自由、平等的政治制度的大力发展,公民参政和法治意识的普遍觉醒,契约观念和规则意识成为共识和常态,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切实保障,等等。一个国家的宪政建设过程所经历的曲折与复杂,使公民历经了多次的磨砺与锤炼,从其切身的比较与体会中生发出源自内心的宪政要求,最终才能使全体公民形成比较成熟的、都能接受的宪政意识。也因此,宪政意识本身的孕育和培植就是一个长期、曲折而又反复的过程。

  
  由是观之,在中国实现宪政,关键是培育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的宪政意识,因为公民宪政意识是宪政制度得以产生、运作和发展的必要性精神条件,是宪政得以高效益实现的内在驱动力。宪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固然与一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密切相关,但是公民宪政意识的培植和增强,对于宪政的顺利实施也显得至为关键,因为宪政意识中的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内容都是一国宪政建设所不可或缺的基因。[19]因此,我们认为,培养公民树立正确的宪政意识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逐步完善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

  
  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计划经济是人治的最好土壤。可以说,计划经济内在地、本能地要求人治”。[20]计划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但市场经济却与之相反,是权利经济,并且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有助于公民宪政意识的生成。遗憾的是,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逐步完善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必要且急迫。要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注意:第一,它有赖于明晰产权关系的建立,人们没有对财产权的支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合法利益的追求,则不可能具有持久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第二,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和非垄断的市场规则,需要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第三,市场经济必然抵制特权,要求企业和经营者做出独立决策,自负责任,排斥政府和任何特权的干预。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但市场经济拒绝公共权力的滥用,要求遵循法治,要求实现宪政。总之,没有完善的经济制度,就没有良好的宪政意识。

  
  (二)逐步完善自由选举基础上形成的民主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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