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
宪法是立政关系法的新定义将结束传统宪法学理论的国家至上主义,确立公民第一位的宪法学体系。传统宪法学的论述重点是国家、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国家结构、是国家法,是政治法,公民似乎是依附于国家而存在的。但是,立政关系法却以公民为立政主体,以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国家结构为立政目的,明确地自然地将公民摆上了宪法学体系的首位。公民行使的立政权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绝对地无条件从属于公民权力。公民和公民权力是第一位的、绝对的,国家和国家权力是第二位的、依附性的。
第四,
宪法是立政关系法的新定义将为人们理解
宪法的根本法、最高法性质提供便利。传统宪法学理论将“根本法”看成是
宪法先验的本质属性,用不着解释其来源。宪法学教科书只说,
宪法的根本法、最高法性质来自宪法典自身的规定,无法解释
宪法为什么作如此规定。能够解释这种规定的原因是
宪法新定义。
宪法的立政关系法定义认为,根本法、最高法性质都是
宪法本质属性的派生属性。
宪法的本质属性是立政关系,立政行为的主体是公民,公民行使的立政权是国家第一位的权力,立政结果(即国家政权和国家政事的决定)是公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立政关系要比所有施政关系重要得多,是所有施政关系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这样,调整立政关系的
宪法自然就比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具有更高更重要的地位。当立政主体将这种特殊地位规定在宪法典内时,
宪法便成为国家根本法和最高法了。但如果立政主体未将这种特殊地位写入法律(比如英国),那么
宪法依然是这个国家比一般法律重要的法律。由此可见,虽然根本法、最高法的确是宪法典自身规定的,但其本质基础却来源立政关系和公民地位的重要性和最高性。
尽管以上分析了
宪法是立政关系法的新定义对宪法学体系进步的一些积极性意义,但是我们并不想否认
宪法新定义可能会给宪法学研究带来不利影响。这一定义的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仍然是很多的,还有大量的问题有待我们继续研究和进一步探索。但我们相信,只要我们以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持之以恒地去思考问题,就不难为
宪法概念找到一个合理而准确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