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以用“立政”一词表示人们设立政制和决定政事的活动
尽管我们通过揭示
宪法本质属性的办法给
宪法概念下了一个初步的并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定义,但这一定义是很不完善的。其一,“狭义政治”是一个相对于“通常意义上的政治”或“广义政治”的词语,本身的涵义不够明确;其二,“狭义政治”不是一个独立的词语,本身要依赖其他词语的帮助才能被人理解,自己却很难帮助人去理解其他词语,从而使对自身内容和结构的分析工作难以深入下去;其三,“政治”是一个政治和政治学概念,含义广,往往包括社会动乱、政变、革命斗争等等活动,常常超出一般法学概念所包含的特征范围,从而在人们理解概念时容易产生偏差和误解;其四,“政治”是一个与“国家”密切联系的概念,在许多时候常常可以互用,因此说
宪法是政治法仍然带有国家至上主义甚至“政治挂帅”的味道,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等提法不协调。这些不合理方面的起因,均是我们缺乏必要的用以反映客观现实的概念工具的缘故。因此,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掘或创造出新的概念来取代“狭义政治”和“狭义政治关系”,对于我们宪法定义研究工作的深入,是十分必要的。
迄今为止,在学术理论界使用的众多概念词语中,还难以找到明确表示“狭义政治”和“狭义政治关系”的用词用语。只有前引孙中山先生的话中,尚可以找到近似表示“狭义政治”活动的词语:“政”。孙中山说:“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他还相应地将权力划分为政权和治权。他说:“在我们的计划之中,想造成的新国家是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为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里,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就是政府权”(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93页。)。可见,在孙中山的思想体系中,“政”是一个已经上升到理论高度的概念,其涵义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具体地说,“政”就是人民运用“政权”选举、罢免公职人员和创制、复决法律法案的活动。显然,“政”的涵义,是与列宁、古德诺的“政治”概念的涵义相当接近的,只要进一步深化,就不难得出一个涵义明确的学术范畴。然而,可惜的是,我国学术界未能很好地总结吸收孙中山在这方面的思想成果,未能将他的包括“政”在内的许多名词概念继承和发展下来。
笔者认为,可以用“立政”一词来表示人们参与、组织和争夺国家政权的行为和活动,其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名称则自然是“立政关系”了。(1)“立政”是孙中山的“政”的这一单音概念的双音化,可以表示“立政”概念源于孙中山先生的思想;(2)“立政”一词可以依语义直接解释为“建立政权、确立政体、决定政策”等意思,与我们所要反映的对象的实际内涵基本一致,不致于引起人们的误解;(3)“立政”一词与表示现代宪法学基本概念的许多词语具有相同的用词习惯,既可以与“立法”一词相并行,又可以与“行政”一词相呼应。(4)“立政”是中国古人常常使用的一个词汇,在今人的着述里也偶尔可以见到,比如杜钢建先生在其《定分修权与
宪法正义》一文中就数次使用“立政制宪、“立政布宪”、“立政行宪”等词句(注:杜钢建:《定分修权与
宪法正义》,《天津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因而“立政”一词避免了杜撰词汇或生造词汇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