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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

  
  二、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概念不是“仅仅意识中的东西,而是对象的本质,是一种‘自在的’东西”(注:《列宁全集》第38卷,第311页。)。真实的概念就是正确地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概念,因而要给宪法概念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关键就在于找到并揭示宪法的本质属性。

  
  什么是宪法的本质属性呢?显然,宪法的根本法(总章程)地位、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法律规范的非制裁性等等固然是宪法的特有属性,却只是宪法的派生属性,而不是决定宪法存在的本质属性。宪法的本质属性需要撇开这些派生属性去寻找,这些源生属性不应该成为我们探索宪法本质属性的思维框框。过去我们总是以为根本法、总章程就是宪法,以为根本法是原生的、决定性的和不容置换的,而宪法则只是根本法的另一个称谓而已。于是,我们的思维就被自己禁锢起来了,我们只好在“根本法就是宪法”和“宪法就是根本法”这样无限循环中依次为根本概念和宪法概念下定义。只有摆脱“根本法”这个先验的思维定势,寻找宪法本质属性的工作才会有成功的可能。

  
  宪法存在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宪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宪法的本质属性存在的地方。宪法有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假如不存在宪法独立的调整对象,也就没有独立的宪法部门了。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我们通过简单的理解推理,便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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