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之所以倾向于选择“立政”,还有更重要根本的原因。这就是“立政”一词从古到今的意蕴从根本上来说是相通的,而其词义古今不同的地方则正好与宪法学的许多范畴之中文词义的古今演进历程大体一致。“立政”一词最早出现在上古文献典籍《尚书》之中。在其内有专门的《立政》篇,是周公归政后劝诫成王的诰辞。王引之说:“政与正同。正,长也。立政,谓建立长官也。”(注: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三。)王说甚是。《立政》全文阐述的就是君王如何设官立制和用人立长的道理。在另一部早期文献典籍《管子》中,亦有专门的《立政》篇。虽然此文的“立政”一词多被解释为“莅政”即君王临政视事,但是从全文的内容来看,却是君王立政本义的简单引申,即从设立政权机构到确立政治活动原则的引申,详尽地阐述君王立政治国的重大原则和重要制度。由此观之,尽管我们赋予今日立政概念比古人立政概念不同得多、丰富得多的内涵,古代的政权机构和官职已经被现代高度庞杂的政权机构和官职所取代,古代的立政治国原则和制度已经被现代丰富多彩的政治活动原则和基本制度所取代,但是古今立政概念的根本内涵是相一致的,确立国家政体、设立国家机构、任免国家政要、决定国家大政的基本含义没有改变。当然,古今立政概念的内涵有着重大的不同,其中最重要的是主体的不同。古代立政的主体是君王,立政是君主之事;今日立政的主体是人民,立政是“众人之事”。前者是君主专制制度,后者是民主共和制度。宪法学、政治学中的许多概念词语(比如
宪法、共和、法制、人权、国体、政治等等)均源自古代汉语,其古今涵义均有很大的区别。
“立政”概念对“狭义政治”一词的取代,对
宪法概念问题的探索便可以前进和深入一步了。首先,“立政”作为一个独立反映客观现实的概念,势必有自己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有自己的内在结构和外在范围。其次,“立政”作为一个表示
宪法中心内涵的重要概念,必然会引出“立政关系”、“立政主体”、“立政权”、“立政方式”和“立政程序”等等一系列高度相关的新概念。我们在此不可能亦无必要对新拓展的研究领域详加描述,只想简略地提示一下它的宏观轮廓和基本构架:(1)立政指的是人们围绕国家政权而进行的行为,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过程,是人民“参与国家大事,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的活动形式、任务和内容”的活动。一句话,立政就是人们确立政制(即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政事(即国家重大事情)的行为活动。(2)制定和修改
宪法,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制定和修改主要法律,决定国家重要政策和重大决策(如宣战、媾和、戒严、大赦、领土变更、发展规划与计划、财政预算)等等都属于立政活动的范围。(3)在立政过程中也就是在制宪、用人、立法和决策等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便是立政关系。在立政关系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是立政主体(包括公民和公民代表机关)与施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其次是不同地位的立政主体(公民和公民代表机关)之间的关系和不同职能的施政的主体(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之间的关系。(4)立政主体是可以从事立政活动的人及其他代表机构。依各种立政主体在立政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立政主体可以分为最高立政主体和代表立政主体。一般说来,君主(绝对君主专制社会)和公民(民主共和国)是最高立政主体,公民代表机关是代表公民立政的。(5)立政主体可以从事立政活动的权力是立政权,主要包括制宪权、用人权、立法权和决策权四种具体权力。(6)立政方式是立政主体所选择的以实现立政目的的方式方法,通常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立政,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全民投票的手段选举国家领导人和对国家重大事情进行全民公决,直接实现立政目的。另一种是间接立政,主要是指公民通过选派自己的代表组成公民代表机关,由代表机关代行立政权,间接实现立政目的。(7)不同的立政主体、不同的立政方式以及不同的立政行为都有各自不同的立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