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错误的决定(Errors made),似乎当然有理由撤销之。但是,荷兰的判例法却做了更为细致的考究。是否可以撤销(改变)一个有错误的行政决定,以下因素十分重要:[39]
(1)是否合比例。行政决定中的错误必须严重到撤销行政决定的程度,或者说,假若行政机关当初知悉这个错误,就根本不可能作出这个决定。
(2)谁的错误。行政决定的错误是行政机关导致的,还是当事人造成的。假如是行政机关导致的,法院在权衡是否撤销时会更为慎重。
(3)利害关系人是否知道这种错误。比如,公务员突然收到一大笔工资(a sudden, excessively large payment of salary),他理应知道工资发错了,行政机关也当然可以主张收回错误多发的工资。
(4)许可是否期满。比如,对建筑或游行示威作出许可之后,且当事人已经开始实施这类活动,原则上不得撤销许可。
(5)撤销的时间。撤销的时间至为关键,一般而言,经过很长时间之后,行政机关才发现行政决定当中存在着错误(error),这时行政机关就有可能会丧失其撤销的权力(forfeits its right of withdrawal)。
3、 政策规则
在荷兰,政策规则(Policy rules)是行政机关为了保持行政权力行使的稳定性与一致性,针对行政权力应该如何行使,制定的内部规范。近三十年来,它在判例法与行政文化中变得越来越重要。[40]
尽管政策规则不是具有拘束力的规章(binding regulations),但它却可以拘束行政机关本身、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受委托行使特定权力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可以受到拘束的其他人,间接影响相对人的言行举止,从而有助于实现法的确定性。荷兰最高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行政罚款指南(the Administrative Fines Guidelines)的案件中指出,虽然政策规则不是具有一般拘束力的规章,但是,如果行政机关采取了该规则,并公之于众,那么,它就构成了“法”的一部分。[41]
当然,这种拘束力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根据《一般行政法》(Article 4:84)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策规则行事,除非在特殊情形下,政策规则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interested parties)产生的结果,与政策目标(the purposes of the policy rule)相比,不成比例。”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形下,行政机关也有偏离政策(depart from policy)的义务。
相对人会因为政策规则而产生强烈的预期,这种预期也应该受到保护。当合法预期受到法院保护时,政策规则的拘束力亦会产生于不成文的合法预期原则或平等原则。具体而言:
(1)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应当满足上述预期,除非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会因为政策规则的执行而受到严重的歧视。
(2)原则上讲,与法律抵触的政策规则是无效的。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仅涉及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即便政策规则违反法律,但合法预期原则或平等原则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遵守政策规则。[42]
(3)当行政机关受某一政策指导时,它不能出人意料地(unexpectedly)改变方向(shift direction),而让相对人因此遭受明显的损害(demonstrable damage)。而要采取过渡性政策、事先沟通来减少损害。[43]
(4)长期稳定的实践(an established administrative practice),也会形成一种政策。尽管它不表现为上述形式意义的政策规则,不以条文的方式向外发布,但也具有拘束力。这种固定实践是建立在一系列的案件基础上的,也能够产生应当保护的合法预期。
4、 指导纲要
指导纲要(Guidelines)既不是法律规章,也不是政策规则。荷兰学者Br?ring把它界定为“不基于权力的,用于使行政行为标准化的一般规则”。[44] 它多出自专家机构(expert organisations),比如,公共健康与环境保护国家研究所(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Public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会在大量的手册(brochures)中推荐环境标准,供行政机关采用。[45]
从法律上讲,指导纲要对行政机关没有拘束力。但是,由于这些纲要常常公之于众,也会让相对人产生一种预期。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遵守某一指导纲要,法院会要求其说明理由。所以,指导纲要也就具有了某种比较微弱的、事实上的拘束力(binding force)。[46]
5、 承诺与信息
行政机关的承诺(promise),或者对外发布的信息(information),都可能产生合法预期。当然,在程度上有差别。荷兰最高法院在1979年9月26日的一个判决中指出,承诺(promise)比信息(information)更加容易产生合法预期。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个税务官员在电话中向当事人传递的到底算是一个错误的承诺(promise),还是一个错误的信息(information)?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只是信息(information),即使后来被证实是错误的,那么风险原则上由纳税人承担。否则,不利于政府履行提供信息的职责。当然,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不明显违法,而且纳税人也因该信息而从事了一些活动,不满足其预期将使其遭受损害,那么,税务机关就得受到拘束。但是,如果是承诺(promise)的话,税务机关原则上就得受到拘束,除非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正确,或者存在着明显违背法律之处。[47]
在实践中,承诺多是行政机关的成员或者公务员作出的,那么能产生合法预期吗?荷兰法院认为,首先,应当区分承诺是以公务资格(an official capacity)还是私人资格(a private capacity)作出的,比如,在外出购物时作出的承诺,显然不如在办公室里作出的承诺有价值。其次,要看承诺是否超出其委托权限(mandate)范围,如果是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承诺,行政机关要受拘束。在权限之外作出的承诺,是否对行政机关有拘束力,还要视具体情形而定。比如,某人依据某官员提供的信息,做了投资,并预期会获得许可,但却落空,因此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后查明该官员未经授权。法院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48]
6、 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