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荷兰,有一个很有趣的观念,他们把合法预期的产生和保护割裂开来,分别思考。在案件中承认合法预期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它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是否需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需要法官进行具体的利益权衡(Weighing of interests)。割裂的目的,就是为解决上述矛盾腾挪出足够的空间。
其次,在方法论上,他们把解决上述矛盾的希望主要寄托在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之中。在利益考量的过程当中尽可能地缓解、消除上述矛盾。荷兰行政法院所倚重的也是“见招拆招”式的个案考量,就是在具体个案中对彼此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平衡。既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公共利益,还要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其间,很自然地揉入了比例的思想,要求行政机关追求的目标与相对人因此受到的利益影响之间必须成比例,而绝对不能不成比例。这个判断首先交付给行政机关,但是,法官具有最后的话语权(the court having the final say),起决定性作用。
这种思路是与荷兰行政法的整体方法论一脉相承。荷兰立法与判例法认为,管理主要就是去平衡各种利益。这种义务甚至与“禁止不合理”(prohibition of unreasonableness)同构化。后来,这种观念被吸收到《一般行政法》中,成就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利益衡量原则(balance of interests)。这个原则也是良好行政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per administration, the principle of fair administration)之下的一个基本内涵。[26]
如此一来,对那些存在着合法预期的案件,似乎让我们很难预测法院的最终审判结果。因为,你无法料定法官到底会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合法预期,法官会如何权重。利益的权衡是没有精确的数理公式的。所以,荷兰学者J.B.J.M. ten Berge & R.J.G.M. Widdershoven甚至略带调侃地说:“或许有点夸张,建立在合法预期原则和法的确定性原则之上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是很不确定的,几乎没有比它更不确定的了。”[27]
个案的利益考量似乎意味着合法预期保护是缥缈不定的。但其实不然。经过多年的法院判例,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些标准(criteria)。这些标准尽管不能让考量过程完全标准化(standardise),但已经能够比较好地控制和规范这个过程了。所以,在荷兰,流动在判例法之中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实际运用上也并不怎么离谱,不会让人完全捉摸不定。
更为重要的是,在荷兰宪法与行政法上,却乐意接受这种不确定,他们认为,上述利益权衡的精细过程(subtle process)必须、也最好放在个案之中来完成,这可以得到“量体裁衣”(tailor made)式的判决,从而实现个案正义。这个过程不适合放到僵硬的法律规定之中去规范化、固定化。[28]
所以,荷兰在法典化运动中,拒绝合法预期的完全法典化,更青睐合法预期的非法典化。这是迄今仍占主流的观点。当然,这个观点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因为这无法解释为什么同样也涉及利益衡量的比例原则却已经法典化,甚至利益衡量本身也被法典化为一项基本原则?[29]
3、小结
总体上,在荷兰,上述“法官造法”(judge-made law)的格局依然没有根本改变。合法预期原则主要蕴含在判例法(case law)中。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它没有被规定到《一般行政法》(Algemene wet bestuursrecht,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ve Law Act 1994)之中。合法预期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不成文的法律原则(an unwritten principle of law)。
可以说,上述荷兰学者不倾向法典化的、充满着自相矛盾的理由,在我们的观念中没有根基,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我们对于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也是游走在规范与僵化之间,其中也并不排斥法的规范,不否认成文化、法典化的趋势。我们早已接受这一事实,就是,由法的规范建立起来的权力行使边际可以是十分清晰的,也可以是影影绰绰的。那么,其间的伸缩当然可以为个案正义、自由裁量与利益考量留出足够的空间,同时又保证了上述活动基本上是符合法治主义的要求。
六、 几种情形
在荷兰,立法的变迁、行政决定的撤销、政策规则(policy rules)的更迭,指导纲要(guidelines)的遵守,还有行政机关作出的承诺(promises)、提供的信息(information)、签订的契约以及法院的裁决(court judgments)等等,都可能引起合法预期问题,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上述诸多情形中都有适用的可能。
这种视野显然非常宏观,也与英国、欧共体有着相当的不同。有些问题是我以往研究所不曾涉及到的,比如,立法、契约和法院裁决上的合法预期,所以,我在介绍时会稍微侧重一下。
1、 立法
其实,迄今,在荷兰,合法预期所关注的立法领域并不是很广泛,主要集中在有关财税方面的行政法,包括税法(tax law)、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law)以及与公务员法律地位有关的法(law relating to legal status of civil servants)。对其他方面的行政立法的关注,主要是一些存在溯及效果或者即刻生效的情形,比如,教育法中限制学生注册时间的规定,社会经济法律当中像捕鱼产业里实行捕捞限额(catch quotas)这样的规定。
(1)为何关注?
荷兰之所以会关注立法上的合法预期问题,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就是关于相对人法律地位属性的清晰信息,相对人能够依此行事,相对人会因为信赖这种信息而产生合法预期。立法的陡然改变,或者具有溯及力的改变都会产生合法预期保护问题。[30]
(2)产生情形
在立法上谈合法预期,往往与法律的溯及效力有关。在荷兰,他们把法律生效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有溯及力效果的(retroactive effect),即法律对颁布之前发生的事实也适用,也称“即刻效力”(immediate effect);二是半即刻生效(semi-immediate effect),只对生效之后的法律关系产生拘束效果,称为“respecting effect”;三是延迟生效,在立法生效之后的某个时间产生效果,称为“delayed effect”。[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