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单纯靠行政伦理规范来控制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软权力是不够的,必须划清行政伦理规范控制的范围和幅度,并使之与外在的司法控制和权力控制保持某种动态的适度平衡。在这里,尤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通过行政伦理法制化,可以逐步转变国家对于道德观念的政治立场,将那种传统上以教育与压制为主的立场逐步转化为一种公务人员的道德引导为主的道德中立立场,从而为法治文化的生成提供助力。
(三)社会价值评价法制
社会价值评价是否体现现当代法治文化之要求至关重要。在西方主要法治国家法治文化的长期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法思想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并成为法治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茹弗内尔看来,只有“自然法”规则的复兴才能防止权力的增长,才能形成普遍遵从法律的社会共识,而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对现代国家持续不断的攻击所依据的也正是这样一种观念。可见,西方主要法治国家的控权模式并非单纯的纯粹法实证主义的“权力控制权力”制度模式,其背后乃是行政主体和社会民众所普遍遵从的理性和自然法思想的支撑。反观我国,由于没有内生的以自然法思想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也欠缺民众的理性精神,社会价值评价在多数情形下仍然属于伦理价值评价的范畴,从而使得普遍遵从法律的法治观念难于尽快形成。
显然,作为一项重要的软权力资源,符合一国国情的主导法治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的生成过程。不过,以乐观主义的姿态和法制渐进改革的路径予以考虑,必须努力寻求传统伦理文化与现当代法治文化的“对接”。对行政软权力而言,这种“对接”首要的是寻求一种符合法治文化要求而非传统伦理文化要求的社会评价机制的建立。这种评价机制的建立,以建构性的思维来看,在诸如对私人(团体)理性的发展与教育、对公共信息的规范与公开以及行政机关公共理性的范围与限制等方面,都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作出必要的回应,以便于在强化行政软权力功用的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与限制,从而为尽快建立一整套合乎我国行政法治秩序的社会价值评价机制以及为社会自我约束力量的发育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持。
【作者简介】
门中敬,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注释】 参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117.
参见季涛.行政权的扩张与控制──行政法核心理念的新阐释.中国法学.1997,(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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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门中敬,余湘青.行政软权力:行政权重塑的另一个侧面.中国行政管理.200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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