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始终倡导“和为贵”的价值理念,把“和合”视为政治的最高境界,作为国泰民安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理论也特别看重人们在公共领域的呼喊和控诉,因为这会“让受现实压迫的人意识到压迫,从而使现实的压迫更加沉重”。中国的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思想为协商与对话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文化和思想基础,并确立了中国特色的民主协商制度,从而为行政协商与对话提供了本土文化资源。[9]同时,行政软权力运用方式的不断阐释和挖掘,有助于行政协商和对话在行政领域的快速发展,也有助于为公共服务行政提供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依据。而且,从新现实主义的视角来看,我国传统社会结构开始发生重大变革,出现了明显的“结构分层”和社会子系统“自我封闭性”的特征,传统上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观念作为意识形态的产物,在行政领域已经不可能形成影响全社会的价值观念,也不利于形成不同社会结构中社会公众之主体意识。而通过行政软权力独立的运用方式,可以建构一整套协商与对话机制,从而有助于在价值层面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值得注意的是,从法治的视角来看,通过行政软权力运用方式所形成的协商与对话机制,决不能脱离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法治文化价值基础,亦不能背离法治国家的诸基本原则和社会正义的根本价值追求,特别是,它只有在其运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才能真正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法治理念。
(二)行政正当程序
就行政软权力实现行政目标的能力而言,促使社会公众趋向与政府利益相一致的利益或者偏好,主要应当运用吸引力而非强制力。就行政软权力欲达至的目标而言,因其运用方式乃是一种对话与协商、诱导与说服、指导与引导的程序性方式,特别注重运用程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否则,行政软权力的运用就会适得其反,不仅不能达至预期的目标,还会产生导致社会公共德性败坏、丧失行政软权力赖以发生功用的公共信用基础的风险。因而,在探讨和研究行政软权力的协调与约束关系时,就必须重视行政正当程序在行政软权力运行中的重要地位。
正当程序的核心在于直观公正和形式理性。对行政活动的正当性而言,直观公正和形式理性是至关重要的,盖因程序可以先于价值而存在,人们在达至社会共同信念或价值的过程中,首先必须在程序性规则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行政软权力表现为一种社会公众的同化顺从(co-opting compliance),其发生作用的核心机理乃在于内在的吸引力而非强制力,故而就行政软权力的协调与约束关系而言,只有通过建构一种具备直观公正和形式理性的行政正当程序,使目的理性服从于形式理性与正义的观念,才能够使行政活动起到良好的导控社会生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