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伦理法制
美国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思(Douglass C. North)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14]尼布尔也认为,一个以彻底现实主义方式完成其任务的审慎政治家在衡量其行为时必须考虑到民众的道德观。[15]由此可见,在构建行政软权力的复合规制模式时,就必须特别强调行政伦理制度的重要性。
在强调行政法治的今天,美德作为统治者所必须具备的素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然而美德却是统治者所必需的,“对神坚定不移的敬畏不仅来自灵魂的知识,也来自星辰运动的知识。唯有把这种知识与大众的美德结合起来的人,才是城邦的合适的统治者。”[16]按照国际政治建构主义的观点,权力影响合作成败的关键是看观念在其中起何种作用,如果观念将对方视为“友好关系”,是出于权力考虑的可能结果是合作的达成,权力的意义取决于内在的共有知识(即观念)结构。[17]在行政领域,行政软权力作为一种权力形态,其运用自然离不开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观念认识或印象,其非强制性之内在品格对其保持与传统伦理文化相一致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行政软权力的运用如果不能体现与公众道德伦理规范基本一致的行政伦理,行政活动就很难获得社会伦理习俗的认同,行政软权力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以极为隐蔽的方式,侵蚀现代行政法治的成果。
因而,针对行政软权力“同化顺从”和“非强制性”之属性,必须加强行政职业伦理的制度设计,重视行政法律制度与社会伦理习俗的契合度,逐步将行政伦理责任规范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成为社会伦理的典型代表,以促进行政自控机制的形成。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的行政伦理法制建设主要存在宪法规定不够、法律规范化明显不足、配套法律缺乏等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道德立法未能取得广泛共识,对公务员的伦理定位失真,公务员制度尚未成熟.执政权、行政权的强悍等方面。为了加快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促进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和谐化、制度化发展,从转变观念,强调必要性;制定法典,确立最高保障;完善配套,建立法律体系;理顺关系,寻求多方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的建议。[18]美国的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历史进程也表明,逐步建立一整套包括诚实和正义、专业和敬业、效率和规则、依法和守法、为公共利益服务等重要内容的行政伦理价值规范,对于规范和约束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软权力是至关重要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