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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视域中现代行政权的多元控制

  

  以程序控制行政权,把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的统一起来,遵循程序合法、程序正当、程序公开原则,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程序结构来控制行政权力。首先,健全规制行政权力的行政程序系统,完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处理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合同程序、行政许可程序、政强制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等综合的程序体系。其次,完善制约行政权的基本制度,形成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制度,合议制度,时效制度,抗辩制度,案卷制度等系统的制度体系。最后,形成事前控权、事中控权和事后控权程序相协调,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相结合,法定程序与自由程序相互补,具体行政程序与抽象行政程序相促进的程序结构,保证行政的理性选择,限制权力的恣意。[18]


  

  以程序控制行政权尽管有独立性、公正性、合理性等突出优势,但程序人为地选择和塑造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用理性设计的模型去套形形色色的行政权,略显机械和僵化;忽视了行政主体的能动性,把行政人变成规则和程序的机器;程序精确和细化也在不断提高行政成本,也在消减行政效率。


  

  (五)社会维度:以社会监控行政权


  

  以社会制约权力是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的独特创见,罗伯特·达尔在多元民主理论中进一步的精辟地阐述与发扬。社会制约权力的基点是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前提下,通过社会权力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势力)对社会的支配力,来监控和制约国家权力,净化和过滤权力。新宪政原则要求从非此即彼的强政府模式和无政府模式,走向国家与社会共生共赢的平衡模式。当代政府由于自身治理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再成为唯一的社会治理主体,政府、社会、公民的共同治理已成为当代重要的治理模式。[19]


  

  社会制约权力的基础是发展市场经济,培育公民社会。市场经济使国家政治领域和社会非政治领域的分离,塑造现代公民主体,拓展公民社会空间和自治机制;公民社会为控制行政权提供观念培育、公民技能训练的场所,增强了公民参与和行使社会、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有效地抗衡与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社会制约权力的关键是提高社会组织化程度,发展以公民社会为依托的第三部门,这是一种创造信任和形成社会资本的重要基础,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的一座重要桥梁。社会制约权力的途径是把政党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统一起来制约行政权,多管齐下,综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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