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是一柄“双刃剑”,过度泛化、扩张导致行政的异化和权力的堕落,威胁和侵犯公民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控制行政权就成为现代国家的必然选择,一部民族国家现代化、民主化的历史就是行政权扩张和控制此消彼长和相互结合的历史,扩张-泛化-控制是现代行政权的真实存在形态。
二、控权:宪政的制度本质和实践价值
宪政是现代国家主导的和先进的民主政治形态。什么是宪政,是一个有特定意涵的理论和实践命题,诸多论述视角各异,见仁见智,但基本共识是:宪政是以良性宪法为前提、有限政府为基石、公民社会为载体、法治国家为保障,人权实现为宗旨的一种动态、系统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
制约权力已成为人类政治生活的铁律,而宪政的本质就在于规范和制约国家公共权力。风雨宪政史向人们证明,立宪政体的实质就是控权政体,宪法不仅是一本权利宣言,更重要的是一种控制政府权力的政治总纲,规范和控制权力既是宪政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宪政目的和价值的根本手段。从人性论的视角看,在宪政中,“每个人都必须被假定成一个恶棍”。[6]宪政基于对人性弱点的洞悉,正视现实中的人性冲突,不提人性所不能承受的苛求,不视权力拥有者为全能无缺的圣人,宪政所追求的恰恰是用宪法与法律来约束权力持有者的种种不良的人性,从而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真正地做到合乎人的善良本性与愿望。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宪政认为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压迫性、扩张性的事物,它有着内在的危险性,权力既可以成就善举,也可以造就恶政,给人民带来损害和灾难,而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只有通过制度化的政治程序,形成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宪政制度。从价值论的视域看,宪政以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为价值遵旨,高度警惕政治权力的动向,尤其是集中掌握政治权力的政府的动向,防止公权力滥用损害个人权利现象的出现。从宪政实践层面看,在政治领域和政治过程中实施宪法,做到“有宪可依,有宪必依,行宪必严,违宪必究”,使全体公民明白: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只限于宪法和法律所明确赋予的范围,才是安全有效的,否则就是越权和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