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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视域中现代行政权的多元控制

  

  三、“有限”和“有效”政府:行政权控制的宪政逻辑


  

  宪政控制权力的基本逻辑是:一则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二则政府的权力是有效的,二者辨证统一。“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权力的政体,它还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福利。”[7]


  

  (一)有限政府:控制行政权的必要性


  

  “在个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和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8] 有限政府基本内涵包括:(1)政府权力“有限”;(2)政府能力“有限”;(3)政府职能“有限”;(4)政府规模“有限”;(5)政府责任“有限”。宪政“它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且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它还意味着权力的分立以避免权力集中和专制的危险。宪政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以保证政府不偏离宪法的规定,尤其是保证权力不会集中以及个人不受侵犯。”[9]


  

  有限政府是控制行政权的逻辑起点。有限政府的“质”在于控制政府权力,有限政府的“量”是界定政府权力和社会权利的边界,其实质是确定个人自由和权利价值的至高无上,认识政府权力对人类社会的必要性和有害性,明确政府权力应有的限度。从目的上看,宪政理论认为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和授权,其目的是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人民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在建构国家和政府之后,仍然保有这些自由和权利,政府不得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政府权力的运行止于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从权力来源看,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政府的权力是经过个人和社会的同意和授权产生的,政府权力的行使不能超出个人和社会的授权范围,即权力的运行必须在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内进行。从政府实践看,寻求实现有限政府的途径和保证政府权力有限性的机制,无疑是对行政权力的合理配制,建立有效的腐败控制机制,防止权力失衡和权力腐败,限制政府职能,避免政府失灵,警惕国家代理人由社会公仆蜕变成社会主人。


  

  (二)有效政府:控制行政权的合理性


  

  政府有效性是政府合法性和政府权威的源泉,是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的基石。有效政府是在宪政的框架内,以政治正义和行政效率为宗旨,以实现政治发展与人权自由为目的,统合政府治理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协同融合、合作共赢的一种政府理念、政府形态和政府过程。有效政府思想渊源博杂,集管理科学、行为科学、行政生态、公共行政以及治理理论为一体,从中汲取生长的养分,并将多元思想加以归纳与整合。有效政府不仅是一种价值取向,是法理意义上的“有效”(validity);也是一种运行过程,是运行意义上的“有效”(efficiency);更是一种运行结果,是结果意义上的“有效”(effectiveness),体现了静态价值与动态结果的有机结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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