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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救济、救济成本与法律制度的性质

  

  (1)甲是加工大米的企业,每年加工袋装大米1000吨,该企业加工的大米分50公斤、20公斤、10公斤和5公斤等标准包装销售,为获得更高的利润,厂家在包装时,每10公斤少装0.1公斤。每年按出厂袋装大米1000吨计算,仅就这一克扣而言,每年就可以净赚10吨大米的价钱,以每公斤3元计算,可净得30万元。而乙购买甲生产的大米,每购买10公斤,多支出的仅仅为0.3元。10公斤大米少0.1公斤,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往往不会察觉,即便发现,要求补偿的可能性也是极小的。因为,如果乙要求甲赔偿,即便坐公共汽车来回走一趟的费用就会远远超过0.3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其获得了赔偿,其他成千上万的消费者受侵害的现象仍然会持续。


  

  (2)A炼油厂生产各种类型的石油产品,在提炼石油的过程中,要排放大量的有毒烟尘。这些烟尘可能使整个城市的居民之人身和财产都受到侵害,但是,却不会有人愿意对其提起诉讼。对于所有的受害人来说,尽管感觉到自己呼吸的空气不再像以前那样干净,但是,它仍然是可以忍受的,如果按照一般的权利救济手段寻求救济,受害人也许可以获得赔偿,但是,他能够获得的往往根本不足以弥补其因协商或诉讼而消耗的成本。寻求救济的收益在扣除成本后可能是负数,主张权利者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在例(1)中,每个购买该企业生产的大米的人,都为每100公斤大米多支付了1公斤的价钱,假设消费者平均每年购买了该企业i0公斤的大米,那么,受该企业侵害的消费者就有10万人,如果每一个消费者都按照普通的民事权利救济手段寻求救济,就可能发生10万次交易,如果平均每个交易发生的成本是i0元,其总交易成本将达到100万元。如果每一个消费者都不能就合理的赔偿与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则进一步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由此,便可能引起成千上万的诉讼发生,其引起的总成本更可想而知。就例(2)来说,同样如此,假设受A企业影响的个人为10万人,如果按照一般的民事权利救济手段来进行救济,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更是惊人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交易成本和寻求第三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非生产性的,可以说,这些成本的消耗是不产生收益的。因为受害方即使获得了赔偿,也只能产生社会财富分配的结果,而不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增长。而每一笔寻求赔偿而发生的交易成本和寻求第三方解决而发生的救济成本都可能使社会总财富减少,因此,通过一般的民事权利救济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社会来说,也是不可取的,没有效率的,甚至是有害的。


  

  进一步分析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发现,在第一个例子中,通过一般的民事权利救济手段,尽管成本较大,但事实上是可能的,因为,在这里,消费者的数量虽然很多,但毕竟是明确的、可以确定的,而每一个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也是可计算的。而在第二个例子中,受害人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在炼油厂多大范围内居住的人将会受到侵害,每个人受到了何种程度的侵害,都无法确定。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受害人人数也不科学,因为,非本市的人可能比本市的人居住得更靠近。从总体上说,越靠近炼油厂,受到的损害越大,但重受害人和轻受害人之间很难划定一个具体的界限。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上述这些情形(为了表述便利,下文将以上类型的侵权称为非典型侵权),一般的民事权利救济是没有效率的。这主要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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