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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古代狱政文化的基本精神

  

  由上述可知,本爻发蒙之义是指对罪犯进行教育,通过教育而使其弃恶从善并重返社会,故称“利用刑人,用说桎梏”(即利于改造犯人,犯人在改过迁善之后被释放,重返社会)。显然,这有助于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否则,若只重刑罚而不重教化,就会导致社会失和与政治动荡,故称“以往吝”。这正是《易经》基于仁道价值观而重视刑罚教育功能的表现。正如程颐所谓“不知立法制刑,乃所以教也。盖后之论刑者,不复知教化在其中矣”。[25]


  

  台湾学者南怀瑾对《易经》中《蒙》卦“教育刑”理念也有论说,认为“蒙卦是教育的卦,因为根据《易经》的内容所说,教育上常用到,还有司法上用到蒙卦,中国过去司法、刑法,都是属于礼的范围,中国人司法、法律哲学的最高点,是在蒙卦里,亦就是教育,而并不是摆杀人的威风。”[26]并指出《蒙》卦提倡的就是所谓“刑教”,即“判刑也是一种教育”。[27]应该说,指出《蒙》卦的发蒙教育是一种“刑教”,确有一定的道理。“刑教”就是寓教于刑,或明刑弼教,这种观念在周代就被转化为一种司法制度,并对整个封建时代的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一种在世界法律史上独具特色的司法传统。它留给我们的启示是:刑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它通过教育使犯人改过自新。换言之,刑罚不但具有惩罚性,还具有教育性,教育性就存在于惩罚性之中。用仁道的刑罚手段使囚犯受到教育和感化,从而产生自责和悔罪的心理,主动消灭犯罪意识,弃恶从善,重做新人。我们可以用“教育刑”这一概念来表述《易经》的刑教思想,它与那种唯刑罚是务甚至乐以刑杀为威的刑罚恐怖主义相去甚远,后者是反仁道的,而前者则体现了一种仁道情怀。丘浚所谓“刑以弼教,刑言其法,教言其礼”,[28]正是其意。


  

  沈家本在《监狱访问录序》中说:“应劭《风俗通》云:‘三王始有狱。夏曰夏台,言不害人,若游观之台。殷曰羑里,言不害人,若于闾里。周曰囹圄,囹令、囹举也,言令人幽闭思愆,改恶为善,因原之也。’寻绎此说,可以见古人设狱之宗旨,非以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试举泰西之制而证之于古。囚人运动场,即古人游观之意也。衣食洁而居处安,即古人闾里之意也。有教诲室以渐启其悔悟,更设假出狱之律,许其自新,又古人幽闭思愆,改善得原之意也。”[29]将古人设立监狱的宗旨概括为“感化”二字,虽不一定全面,但也有一定道理,古代监狱行刑确有感化、教化的一面,这可说是古代监狱行刑的正面功能。而正是这一点体现了一种“人道”内涵。汉宣帝在诏书中曾用到“人道”一词:“今系者或以掠故,若饥寒庾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30]此处出现了“人道”这一概念,它指的是一种同情心、怜悯心,表达了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与中国古籍中的“仁道”(仁爱之道)含义相近。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与现代的“人道主义”在内涵上有相通之处。总之,中国传统狱政文化中的“教化”和“感化”理念确实体现了一种“人道”或“仁道”精神,这对我们今日重塑狱政文化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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