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秋官·大司寇》云:“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郑玄注曰:“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于罢。害人,谓其邪恶已有,过失丽于法者。以其不故犯法,寘之圜土系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施职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书其罪恶于大方版,著于背。反于中国,谓舍之还于故乡里也。”[3]所谓“以圜土聚教罢民”的意思是将囚犯(罢民)聚集关押于监狱并进行教育改造。所谓“施职事”指让囚犯进行劳作,类似于现在的“劳动改造”。所谓“明刑”,郑玄注曰:“书其罪恶于大方版,著其背。”“不齿三年”,郑玄注曰:“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指囚犯出狱后三年内不得按年龄大小与乡民排列尊卑位次。这就是周代的监狱制度,其核心是“聚教罢民”,即对罪囚进行改造,促使罪囚悔过自新,并最终重返社会。这种监狱制度反映了一种仁道观念。
《周礼·秋官·大司寇》还记载了一种“立肺石”制度:“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这类似于后世的“直诉”(直接起诉、上诉、上访等)。肺石即赤石。“达”是通的意思,使穷民冤词能通达于上。所谓“惸独”,郑注谓“无兄弟曰惸,无子孙曰独”。句意:用肺石使穷困之人(冤狱受害者)的冤辞上达朝廷,凡是孤独老幼之民想向朝廷申诉冤屈,而其长官不予转达的,就可到肺石上站立三天,然后由朝廷官员———朝士予以接见,听其诉说冤屈,并报告朝廷,处罚渎职官员。这一制度后来演变为封建社会著名的“直诉”制度,它与现在的上访制度近似,但比上访制度的内容更丰富且更有成效。该制度鼓励有冤屈者越级上访申诉,对纠正冤假错案和抑制司法腐败均有积极作用,其背后的司法理念也是一种“仁道”理念。
中国封建时代的直诉制度在魏晋时期得以确立,唐代达到了比较完善的状态,其主要形式是:(1)登闻鼓。唐代在都城长安城门外置登闻鼓,人们可击鼓喊冤。宋代设立登闻鼓院,负责受理击鼓申诉的案件。(2)上书。即向朝廷上书申诉冤屈。唐代武则天当政时,设铜匣(匦)四只于朝堂,专门收集申诉书。(3)邀车驾。即当皇帝出巡路过时,允许伏路喊冤,当面向皇帝申诉。(4)立肺石。站在朝廷所立的肺石上喊冤。这一制度使那些受冤狱牵连的人因为中央司法权的干预而有可能被平反昭雪,因此是一种善制,体现了一定的人道精神。
关于古代的监狱行刑制度,如肉刑,早在汉文帝刑制改革时就已经废除,但东汉时有一种论调主张恢复肉刑。孔融对此提出异议,他上书皇帝,认为肉刑一施,“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适足绝人还为善耳。……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4]明代学者丘浚对此评价说:“自汉文帝废肉刑至是,盖三百年,一旦欲复之,难矣。孔融之议,专为惜人,是即所谓虽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者也。……自汉文帝废肉刑,后有欲复之者,仁人君子必痛止之。”[5]孔融所谓“改恶之路”,丘浚所谓“改过自新”,都指明了监狱行刑的方向是让罪犯改过自新。换言之,刑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刑罚的目的是让罪犯悔过自新并回归社会。而肉刑断人肢体、毁人肌肤,它断绝了犯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有可能驱使犯人采取极端的反社会行动。上述有关监狱行刑的言论反映了一种“仁道”思想。丘浚还主张,身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应当有“好生之仁”、“仁恩厚德”及“慎罚之意,恤刑之仁”,这样才能赢得民心,使社会和谐;否则残忍行刑,必“伤天地之和”,[6]社会因而动荡失和。上述观念也是一种“仁道”思想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