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析中国古代狱政文化的基本精神

  

  《尚书·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陈栎注曰:“苏公所以为司寇,在乎敬。后人之法苏公,在乎慎。能慎则能敬矣。固为后之司狱者虑,尤为后之君用人以司狱者虑,能如苏公者则用,否则斥。”丘浚说:“苏公,一狱官也,敬其所由之狱,谓其能使天下无冤狱可矣,而周公乃谓之能长我王国,且使太史书之,以为后世司狱之法。然则治天下岂无他道,而必以刑狱培植国家之基本乎?孟子曰: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仁之效及于天下,非百年而不洽。不仁之效,一日行之则有一日之害,一年行之则有一年之害,盖不终朝而已遍于寰区矣。……人君不仁之政,固非一事,然皆假刑以行之,假刑以立威,尤不仁之政之大者也。……所谓敬,所谓慎,敬则存于心者不敢忽,慎则见于事者不敢肆。……使为狱官者,能用敬慎以治狱,而用狱官者,又能择敬慎之人而用之。则凡所以治狱者,无非仁,而不仁之事则有所不行矣。所行无非仁,是能重民命矣。能重民命,则足以延国命矣。”[18]应该说,以上言论点明了狱政管理的要旨———“敬慎”与“仁爱”,狱政管理者只有具备“仁爱”的品质和“敬慎”的态度,才能使服刑者得到人道的对待,监狱的和谐局面才有可能出现。上述言论也反映了中国传统狱政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仁道”,仁道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反映了一种朴素的人道情怀。


  

  二、“教化”精神


  

  根据儒家的观点,教化(包含“感化”)是监狱行刑的基本功能之一。儒家认为,监狱所执行之刑罚是一种“教育刑”,强调对囚犯的道德教化。关于“教育刑”,有学者认为,儒家刑罚思想是“教育刑主义与报应刑主义的矛盾与统一”,并说道:“强调刑罚的教育功能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但儒家的教育刑思想不是从刑罚本身的功能出发,而是从整个社会的控制体系而言的,即刑罚只能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19]但实际上,儒家的教育刑理论也从刑罚本身的功能来立论,主张通过一种合乎“仁道”的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适用原则来发挥刑罚本身的教育功能。


  

  日本学者西田太一郎认为,《周礼》中存在着“教育刑”的理念与制度。他指出:“《周礼·秋官·司圜》中记载的监狱制度,对于那些造成社会危害的应列入‘五刑’的恶人,不仅囚于圜土,而且要拘役劳役,以教化迁善。在这种场合下,教育是目的,因此规定‘不亏体’、‘不亏财’,即既不施肉刑也不处罚金,将劳役作为改造罪犯心志,使之弃恶从善的理想刑。”又说:“就一般说来,儒家都认为刑罚具有很大的教化意义。”[20]以上所说有一定道理。中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认为,《周礼》所谓“耻诸嘉石,役诸司空”乃“感化主义的刑罚”,并指出:“刑罚以助成伦理的义务之实践为目的。其动机在教化,此实法律观念之一大进步也。”[21]这一论点发人深思。


  

  《周礼·地官·司救》云:“司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有过失者,三罚而归于圜土。”意思是:司救之官负责管理邪恶、过失之民,对其加以责罚,并用礼来挽救他们,防止他们进一步作恶。对邪恶之民,三次责备而不改者则进行惩罚(挞击),三次惩罚而不改者则动用刑罚,令其坐在嘉石上以羞辱之,然后交给司空去服劳役。对过失之民,三次责备而不改者则进行惩罚,三次惩罚仍不改者则关进监狱(圜土)。显然,这一司法制度的着眼点是挽救、改造所谓“邪恶”、“过失”之民,而非一罚了之,如其所言,“以礼防禁而救之”,就是强调用礼义教化来挽救罪人,防止其再去作恶。从以下的司法程序看,“三让”、“三罚”、“耻诸嘉石”、“役诸司空”等等,无不体现了对罪人教育、挽救的精神,对其回归社会充满了善良的期待。因此,笔者认为该制度反映了一种“教育刑”的理念,体现了一种“仁道”价值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