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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古代狱政文化的基本精神

试析中国古代狱政文化的基本精神


崔永东


【摘要】“仁道”精神与“教化”精神构成了中国古代狱政文化的基本精神,并且在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以同情和怜悯的态度对待监狱行刑及罪犯改造等方面与现代的“人道主义”也有相通之处。这对我们今天建构一种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狱政文化也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狱政文化;仁道精神;教化精神
【全文】
  

  中国古代狱政文化是一个包括监狱管理、罪犯改造、监狱行刑、监管法规、监狱设施及监管理念等在内的文化系统,它包含制度层面、理念层面和物质层面三方面的内容,而以理念层面为其核心,以制度层面与物质层面为其表层。本文从理念层面考察了中国传统狱政文化中的道德理念,并探索了其与监狱管理、监狱行刑和监管法规等的联系,认为“仁道观”与“教化观”构成了传统狱政文化中道德理念的主流,并且在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以同情和怜悯的态度对待监狱行刑及罪犯改造等方面与现代的“人道主义”也有相通之处。


  

  一、“仁道”精神


  

  《汉书·刑法志》云:“圣王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此为国者之程式也。”意谓明君拨乱反正,推行德教,并以“仁道”(人道)情怀从事政治和司法活动。该篇又云:“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恰者也。”意谓明君必须以公平的态度断狱理冤,对轻罪疑罪囚犯尽量释放出狱,否则会伤及“和气”,即危害社会和谐。这体现了作者对狱政文化中仁道价值的追求。


  

  《隋书·刑法志》所载隋文帝诏书还提出了“仁者之刑”的观念,“仁者之刑”是体现仁道精神的刑事司法制度(包括监狱行刑制度),其内容如同该书《刑法志》所指应当包括“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明察平恕,号为宽简”以及严格规定行刑的程序和刑具、“诣阙申诉”和“挝登闻鼓”之类的直诉制度等等。隋文帝在开国初期“尽除苛惨之法,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乃诏申勑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奏之。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1]上述符合“仁者之刑”的司法制度均体现了一种仁道观念。


  

  应当指出,仁道观念与西周时期明德慎罚观念是一脉相承的。《尚书·立政》有“不可误于庶狱庶慎”之言,明代学者丘浚对此评价道:“盖狱者,天下之命,所以文王必明德慎罚。收聚人心,感召和气,皆是狱;离散人心,感召乖气,亦是狱。大底事最重处,只在于狱。故三代之得天下,只在不嗜杀人;秦之所以亡,亦只是狱不谨。惟是以用狱之际,养得以好生之德,自此发将去,方能尽得君德。……夫狱慎之事,择人以用,而不间以小人;委心以用,而不误于己私。”[2]根据丘浚的观点,可知“明德慎罚”是中国传统监狱文化的核心价值,统治者要有“好生之德”,“不嗜杀人”,任用良吏管理狱政,才能“感召和气”,实现监狱内部的和谐,并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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