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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古代狱政文化的基本精神

  

  在西周,监狱除被称为“圜土”外,还有另一称呼“囹圄”,都是对罪犯的改造教化之所。有学者指出:“西周监狱又称囹圄。《礼记·月令》:‘仲春之日……命有司省囹圄’。……囹圄的作用与圜土的作用大致相同,既有惩罚的作用,又有教化的作用。”[22]认为当时监狱既有惩罚功能,又有教化功能,这一认识是准确的。


  

  《周礼·秋官·大司寇》又载:“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通过郑玄注可知,嘉石即文石,有纹理的石头;“平”是“成”的意思,“成之使善”,即让罪犯改过迁善。以坐嘉石的方式使罪犯改过向善,凡民众有罪但尚未严重触犯刑法的,就给他们带上手铐脚镣罚坐嘉石,然后交给司空服役。罪行较重者强制其坐嘉石十三天,服劳役一年。其次罚坐九天,服役九个月。又其次罚坐七天,服役七个月。又其次罚坐五天,服役五个月。罪行最轻者罚坐三天,服役三个月。然后经同州的人作出担保,可宽宥释放其出狱。“以嘉石平罢民”反映了中国传统刑罚执行制度所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让罪犯改过迁善、回归社会。所谓“成之使善”、“宥而舍之”等都表达了这一追求,其中体现了相当的仁道价值。上述刑罚执行制度的设计,要求根据犯罪者罪行的轻重适用不同的刑罚,并通过让罪犯坐嘉石反省自己的罪过,又通过劳动来改造自己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目的只有一个:让罪犯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从原文看,只有悔过自新者才可“宥而舍之”,即解除劳役、返回家乡。可见,该制度也贯彻了“教育刑”的理念,它是一种让罪犯重新做人的制度,该制度的仁道价值在于: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罪犯,而是教育并改造罪犯,让罪犯抑制并清除邪恶的品性,从而重新做人、重返社会。


  

  据《周礼·秋官·司圜》记载:“司圜掌收教平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司圜”类似于今日的监狱长,其职责是“收教”(监禁和教育)罪犯,而教育的方式一是施加“明刑”(耻辱刑),二是“任之以事”即劳动改造。通过上述方式使罪犯产生羞耻心和悔过心,痛改前非,改过自新,如此则可释放出狱,重罪者改过后三年释放,中罪者两年释放,轻罪者一年释放。对那些屡教不改且潜逃越狱者要处以极刑,对那些改过自新释放的人在出狱三年后不得按年龄与乡民排列尊卑位次。对待监狱中的罪犯,不得伤害其身体,罪犯参加劳动要“不亏其财”,即付给相应的报酬(罚人:郑注:“但任之以事耳”)。显然,这一制度体现了一种仁道观念,它有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悔过自新,使罪犯成为能够适应社会的新人。


  

  马王堆汉墓帛书《易经》中也存在着“教育刑”的观念,亦即“明刑弼教”。如其中的《蒙·初六》云:“废(发)蒙,利用刑人,用说(脱)其桎梏,已(以)往閵(吝)。”胡朴安解此爻辞说:“说,即脱字。发蒙而说其桎梏也。艸昧之世,人民愚蠢,不用刑不能说其桎梏,故《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此发蒙必用刑也。……以往吝者,设不用刑以往,则吝矣。”[23]宋代理学家程颐云:“初以阴暗居下,下民之蒙也。爻言发之之道。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自古圣王为治,设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虽圣人尚德而不尚刑,未尝偏废也。故为政之始,立法居先。治蒙之初,威之以刑者,所以说去其昏蒙之桎梏,桎梏谓拘束也。不去其昏蒙之桎梏,则善教无由而入。既以刑禁率之,虽使心未能喻,亦当畏威以从,不敢肆其昏蒙之狱,然后渐能知善道而革其非心,则可以移风易俗也,苟专用刑以为治,则蒙虽畏而终不能发,苟免而无耻,治化不可得而成矣,故以往则可吝。”[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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