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合宪性限定解释之载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机制,虽然处于搁置状态由来已久,但用尽实定宪法秩序内的制度资源,适时启动或激活乃至常规化其释宪机制,仍然是当下宪法学立场之研究与实践的正途。
【作者简介】
郑磊,北京大学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法博士。
【注释】 就概念术语本身而言,合宪性限定解释是来源于日本宪法学的一项概念。其方法原理的运用,则可以追溯至19世纪末的美国判例。{Grenada County Supervisors v. Brogden , 112 U.S. 261, 268-269 (1884).}德国判例与理论中使用的对应概念是“合宪性法律解释”(verfassungskonforme Gesetzesauslegung),对此,中文翻译大致采用了如下一些近似术语,“符合
宪法的法律解释”{吴庚著:《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2页。}、“合宪(性)法律解释”{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79页;陈新民:《立法者的“审慎义务”与释宪者的“填补”任务——由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教室十字架案”谈起》,载刘孔中、李建良主编:《
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8年版,第108页。},或简称为“合宪性解释”{ 吴庚著:《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2页;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0页。}、“合宪解释”{ 陈新民:《立法者的“审慎义务”与释宪者的“填补”任务——由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教室十字架案”谈起》,载刘孔中、李建良主编:《
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8年版,第108页。}。这些术语在运用过程中,没有区分
宪法审查主体对此项方法的运用与普通法院对这项方法的运用。
参见陈新民:《立法者的“审慎义务”与释宪者的“填补”任务——由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的“教室十字架案”谈起》,载对孔中、李建良主编:《
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8年版,第113页。
参见郑磊:《
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翟国强:《
宪法判断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单纯违宪宣告”又称不一致性宣告(Unvereinerkl?rung),指宣告系争法律违宪但不对其自始无效性做出确认,在例外情况下,联邦
宪法法院可指令继续暂时使用该法律。“警告性裁判”(Appellentscheidung)又称吁请裁判,指确认系争法律仍然还是合宪的,但同时向立法者提出吁请,要求形成完全合宪的状态,或防止违宪状态在将来的出现。参见施莱希、科里奥特著,刘飞译:《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459页。
转引自陈新民:《立法者的“审慎义务”与释宪者的“填补”任务——由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教室十字架案”谈起》,载刘孔中、李建良主编:《
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8年版,第116页。
施莱希、科里奥特著,刘飞译:《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3页。
BVerfGE 40, 88(94).
张莉:《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特征》,载莫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Christian Starck著,李建良译:《
宪法解释》,《台大法学论丛》第26卷第4期,1997年7月。
参见吴庚著:《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2~367页。笔者认为,这项归类过于绝对,但是,合宪性限定解释的
宪法解释属性,从中可见一斑。
BVerfGE 40, 88 (94).
施莱希、科里奥特著,刘飞译:《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0页。
苏永钦:《合宪法律解释原则——从功能法上考虑其运用界限与效力问题》,载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34页。
BVerfGE 40, 88; 42,258(160)。
BVerfGE 30, 1.
BVerfGE 51, 304.
施莱希、科里奥特著,刘飞译:《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1页。
详见郑磊:《守护
宪法:对法律进行
宪法审查的解释方案——以
宪法文本及其沿革为基础的考量》,《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基于同样的理由,合宪性限定解释还与其他法律解释活动(例如,立法解释)存在联系,本文主要以较为普遍且典型的普通法院所运用之合宪性法律解释为比较对象进行阐述。
施莱希、科里奥特著,刘飞译:《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3页。
Christian Starck著,李建良译:《
宪法解释》,《台大法学论丛》第26卷第4期,1997年7月;另见李建良:《
宪法理论与实践》(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10页。
Campische、N. Müller等瑞士学者将合宪性解释区分为三种规则:单纯的解释规则(Auslegungsregel)、冲突规则(Kollisionsregel)、保全规则(Erhaltungsregel);台湾学者苏永钦分方法层面、规范层面、操作层面三个角度展开阐述,详见苏永钦:《合宪法律解释原则——从功能法上考虑其运用界限与效力问题》,载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83页以下。
施莱希、科里奥特著,刘飞译:《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8页。
张翔:《两种
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
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71号解释判决主文。
苏永钦:《合宪法律解释原则——从功能法上考虑其运用界限与效力问题》,载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21~122页。
这也是前述合宪性解释的
宪法义务对普通法院的要求
上官丕亮:《当下中国
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姚国建,《另辟蹊径还是舍本逐末?——也论合宪性解释对
宪法实施的意义》,《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14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