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头20年,经济问题更加凸显,许多许多商业和政府的丑闻被揭露。由此,渐进式行政改革的方案被提出,倡导采取各种措施去减少政府腐化、增进政治民主,解决社会问题,并约束过度的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15]这一改革在西奥多·罗斯福(1901-1909)和威尔逊(1913-1921)总统时期产生了巨大影响。大量关于经济管制的立法出台,相应的许多由专业化职员组成的官僚机构被创设,行政国家稳步成长。如1906年,西奥多·罗斯福签署的《洁净食品和药品法》(The Pure Food and Drug Act)授权健康和卫生署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执行该法规定的职责,代表了该时期联邦政府职能的一个主要的扩张。此外,国会还先后创设了“商业和劳工部(包括了移民署)”、“联邦储备体制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劳工工作条件和福利、国家货币政策和贸易壁垒等问题进行管制。同时,还通过立法扩大了国内税收署的权力,增加国家税收收入。[16]
(二)新政时期:管制合法性的确立与“大政府(Big Government)”的出现
这一时期大致从20世纪30年代至二战前。1929年开始的经济大衰退为政府干预主义提供了有力的论据。由此,于 1933年的颁布的《国家工业复兴法令》标志着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新政”的开始。其核心在于关于工业复兴、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体制,包括了对农业、银行业、采矿业、制造业、电信业、公共设施、公有住房、股市和社会福利的管制措施。[17]当然,这一加强管制的运动遭到了保守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大力反对,其9个法官被罗斯福恼怒地称为“不了解现代经济问题”九个人。[18]直到1937年,罗斯福总统才通过“填充法院(Pact the Court)”的方式赢得他们的支持,这也标志着政府管制的合法性在美国社会的真正确立。[19]
相随而行的是政府职能的急剧扩张,管制机构大量涌现,开始进入“大政府”模式。这一时期,国会先后制定的管制性的法律有《国家工业复兴法令》、《农业调整法》、《广播法》、《证券交易法》、《社会福利法令》、《劳工关系法》和《公平劳动标准法》;先后成立的管制机构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田纳西流域管理局(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联邦传播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和“联邦能源委员会(Federal Power Commission)”。[20]同时,随着大量管制机构衍生的是他们的“行政司法权”,以解决相关管制中产生的各类纠纷。相较于传统的司法权,行政司法权更有效率,而且更易于被管制方寻求救济。行政司法权的出现又一次严重地挑战了传统的三权分立理论,是美国行政国家全面兴起的又一重要标志。
(三)后新政时期:“大社会(Great Society)”运动与管制的“黄金时代”
这一时期大致从二战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政府管制职能极度扩张,先后颁布了《紧急时期价格管制法》、《服役人员重新调整法令》、《原子能法》、《联邦飞行法》、《联邦环境政策法案》、《濒危动物保护法》、《洁净空气法》和《洁净用水法》等管制性的法律,并且又创设出“价格管理委员会”、“紧急状态管理办公室”、“原子能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健康、教育和福利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联邦选举委员会”等管制性机构。[21]到尼克松总统任期时,联邦政府对经济的各种管制达到了顶峰。“在尼克松时期,可能比新政后的任何时期对经济的管制都更多。”[22]因此,20世纪70年代被美国学界称为“政府管制的黄金时代”,“管制国家”被加入政治词典,与“行政国”、“国家保障国”、“福利国”一起被视为联邦政府的普遍特征。
然而,这种行政国家的扩张中存在着一明一暗两条脉络:其一,二战后,对社会福利的管制急剧增长,成为继经济管制后又一推动行政国家发展的重要动力,这成为行政国家发展的一条明线。20世纪50年代,通过两次修订《社会保障法》,美国各种社会福利方案全面铺开,享受社会福利的人数从20世纪40年代的25万人增长到50年代的350万,到60年代,将近1500万美国人享受到社会福利。[23]在1965年,约翰逊总统更是发起了一个他称之为“大社会”(Great Society)的运动,全面提高社会福利保障。如国会通过了对老年人的医疗照顾(Medicare)方案,而对单亲家庭的资助在1965至1969年期间也翻了一番。[24]其二,人权意识的高涨和“人权运动”的开展促使行政法功能取向的逐步转变,开始从“创设和保障管制实施”转向“规范和控制管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得以真正确立,这成为行政国家发展的一条暗线。比如,1946年国会通过了被视为行政法“自由大宪章”的《行政程序法》;1950年颁布的《司法审查法》规定了对管制行为的司法审查权;1964年颁布的《人权法案》禁止公共行业里的种族歧视;1965年颁布的《选举法》则设立了保障公民选举权的各项制度;196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1972年颁布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规定了咨询委员会会议的公开义务;1976年颁布的《阳光下的政府法》全面规定了政府公开透明的各项法律义务。[25]足见,“政府管制的黄金时代”也正是美国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黄金时代。
(四)“解除管制(Deregulation)”运动时期:国家对外职能的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