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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农户信贷权及其实现的经济法分析

【参考文献】[1]本文所指的农民贫困是从绝对贫困的角度而言的,即指一个农民或农民家庭的收入不能维持或者仅够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那种生活状态。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2001年10月15日。
[2]参见刘翠霄:《天大的事: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这些内部文件主要是规范各涉农金融服务网点开展贫困农户信贷的具体做法,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国家法律、政策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也可以将其作为规范性文件来理解。
[4]如茅于轼在山西临县湍水头镇龙水头村等开展的小额贷款实践等。参见张转方主编:《农村信用建设与小额贷款》,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
[5]到2004年,中央政府累计投放的主要用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信贷扶贫资金达到880亿元。参见前引《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
[6]参见韩俊等:《中国农村金融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年版,第424页、第435页、第442页、第443页、第458页、第469页;梁会平:《贫困农民“贷款难”问题应予重视》,《陕西日报》2008年11月05日。
[7]参见《商业银行法》第7条、第93条
[8]参见《担保法》第37条第2款、《物权法》第184条第2款。
[9]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教授认为,如果某个规划将穷人与非穷人混在一起,除非一开始就设立一些保护性措施,否则,非穷人就会攫走所有那些以扶贫为名义所做努力中的实际利益。参见穆罕默德?尤努斯著:《穷人的银行家》,吴士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6页。
[10]、[15]、[16]、[17]参见穆罕默德?尤努斯著:《穷人的银行家》,吴士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8页、第227页,第235页,第134页、第152页,第229页。
[11]单飞跃、范锐敏:《农民发展权探源——从制约农民发展的问题引入》,《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12]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6页。
[13]参见《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12页。
[14]温家宝:《经济社会发展要更多关注穷人等弱势群体》,中国新闻网,2010年3月14日访问。
[18]Brigit Helms,Access for all—Build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s,Published by CGAP,The WorldBank,2006.
[19]参见岳意定:《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20]参见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8期。
[21]2009年,中国农业银行涉农贷款的不良率是7.4%,工业贷款不良率是2.29%,大企业贷款不良率是1.15%,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是4.5%,说明涉农贷款的损失最大,这个损失不能光靠银行家对于农村的同情和怜悯来承担,而要靠国家财税政策和产业政策倾斜来弥补。摘自杨家才在2009年10月28日中国农村金融论坛上的发言。
[22]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23]美国、日本等在发展农业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国家直接投资的成分都占有很大比重。参见熊德平:《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页、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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