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这一权利概念也是我国宪法及一些纲领性文件关于包括贫困农户在内的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具体表达。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的范围又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显然,我国宪法上“人权”的规定是包括贫困农民的发展权在内的。邓小平多次强调经济发展不能忽视穷人,他说,我们的小康社会是“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的小康社会”[12]、“如果中国只有1000万人富裕了,10亿多人还是贫困的,那怎么能解决稳定问题?我们是允许存在差别的。像过去那样搞平均主义,也发展不了经济。但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搞共同富裕”[13]。进入新千年以后,我国有关纲领性文件和领导讲话开始更多地提及包括贫困农民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发展问题。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显然是包括实现贫困农民的小康生活在内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要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2010年“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充满激情地说:“要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都要更多地关注穷人。”[14]此外,在我国认可、通过的有关协调各国行动的国际人权文书中,也有关于消除贫困、促进发展的表述。如2000年9月,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通过的《千年发展目标》中就提到了消除贫困、促进发展等问题。
再次,这一权利概念也是对一些国家实践并经联合国倡导的普惠性金融理念的实质性呼应。早在20世纪70年代,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银行贷款项目就开始了面向贫困农民的小额贷款实践,如今孟加拉农村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中95%以上是贫困妇女,甚至有超过17647个乞丐获得了贷款[15]。在尤努斯的影响下,面向穷人的小额贷款实践由孟加拉蔓延至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泊尔、越南、南非等国,甚至美国等发达国家[16]。1997年小额贷款国际高峰会议召开,会议确立的目标是使世界上最穷的一亿个家庭能得到小额贷款与其他的金融服务。到2001年底,全世界有5400多万个家庭从小额贷款中受益,其中2680万是最穷的(即那些一天靠不到一美元生活的人)[17]。2005年,联合国在宣传小额信贷年时广泛使用了“普惠性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建立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特别是让广大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客户如农户、微型企业等相对贫困群体、产业和地区获得金融服务。普惠性金融体系理念是一种包容性的金融服务理念,特别强调给弱势群体提供一种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认为只有将包括穷人在内的弱势群体列为金融服务的对象,向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每个人才能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18]。尤努斯的主张以及联合国普惠性金融理念的价值取向以穷人的信贷利益为中心,实质性地保障了贫困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信贷权利。贫困农户信贷权概念的提出正是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便建立包括实现贫困农户等穷人信贷利益在内的更为包容的金融体系。
三、贫困农户信贷权的经济法权性质
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形态,贫困农户信贷权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民商法权以及社会保障法上福利权的性质,但其本质上属于一种介于民商法权与社会保障法权之间,需要适当运用国家调节职能才能实现的经济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