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一步关注的是,在法律实践领域,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影响性诉讼”推动着各部门法的发展,但在民法领域,这样的诉讼似乎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与“许霆案”、“李启铭案”这些
刑法领域的大事件相比,时代的民法似乎由于某种原因而沉寂了,人们能够想起更多的,似乎还是十多年前的那场泸州“二奶案”。2008年那场“三鹿奶粉事件”,主角不是民事赔偿的受害者,而成为了弘扬司法正义的国家;前不久的“3q”之争,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之后,也悄无声息了。大众所乐于看到的生活仍然是滥用公权力如何受到惩罚,而不去关注私权利如何才能保障。这样错位的权利观念使得整个法律体系与普罗大众一同围观法外的秩序,从而形成了一种“无需意思的自治”。这里的意思,指的自然是意思自治原则施行所需要的法效意思。
由法律体系之内来看中国民法体系的构建过程,是在一个方法论缺失的时期进行的。无论是在诉讼语境还是社会视野,都缺乏规范的解释和精准的法理。但如果由社会转型期的多重视角来看待这种现象,则私权的表达也只是一种历史现象,一方面它不独立于中国的社会发展状况而存在,另一方面却独立于大陆法系民法发展的历史趋势而存在。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曾经利用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视野来分析私法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之中的变迁,将债法的研究从民法注释学和体系化的过程中解放出来,这一贡献值得我们深思:是否中国的民法也需要另一种视角来解释其发展的机理,来引导民法体系向更为科学、更为尊重法律常识的方向发展?同时,这也是系统的民法方法论和民法解释学得以构建的现实基础。
四、另一种视角的可能性(代结语)
上文所提到要以另一种视角来引导中国民法的发展,那么这种视角首先要承担一种“去魅”的使命,才能使得整个体系落脚在尊重法律常识的基础之上。依据拉德布鲁赫的看法,如果说资本主义的生产体系赋予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以新的地位,使得法律生活的重心由资本的所有权转向了使用权的话,那么不只在诉讼语境,民法的理念和解释力已经与现代社会接轨,使得静态生活逐渐转变为动态生活了。在这样的时代,我们要将民法的理念从诉讼语境之下扩张出去,去接受一种“开放社会”的理念。
开放社会的系统由英国政治哲学家卡尔·波普尔提出,他将人类社会分为封闭社会和开放社会。神秘的或部落的、集体主义的社会被称为封闭社会,封闭社会是政治单极、文化单元的社会,权力更替通常通过暴力革命完成;而开放社会是政治多级和文化多元的社会,虽然没有人知道完美的政府是什么样子,于是次优的选择是一个可以和平更替权力的政府。文化多元不仅是开放社会的特点,也是开放社会不断改善、进化的活力源泉。依据这种理论,中国的民法体系,无论是已经存在的“外在体系”,还是正在生发的“内在体系”,都需要做出面向开放社会的努力。私权的表达有赖于这样一个社会基础的存在,而国家的民法也需要从转型社会中的模糊不清、解释混乱走向开放社会理念下的表达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