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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权表达的困境——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中心的考察

论私权表达的困境——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中心的考察


杨文昭


【摘要】本文通过对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民法中表达的考察,探究了私权表达在我国目前所遭遇的现实困境,接下来就这种困境的历史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需要以开放社会的理念来促进私权的表达以及私法自治的发展。并以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民法体系的提纲挈领式的理念上的作用进一步阐释,提出了不仅要建构中国民法的“外在体系”,还要注意其“内在体系”的融合与形成。在分析方法上,引入了法社会学的概念,将意思自治原则由私法自治领域上升至一个政治法律的概念,综合阐释了私权表达的现实性与复杂性。
【关键词】意思自治;私权表达;开放社会
【全文】
  
  在大陆法系国家,意思自治原则经由《法国民法典》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将个人自由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已经有数百年的时间了。而中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里的“自愿”通常被认为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法当中的雏形。但单单自愿二字并不能代表我国民法中已经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一项法律原则的真正确立,不仅要看它在这个法律部门中所起到的提纲挈领式的作用,还要考察它对本法律部门之内其他法律制度构建及其运作的影响。这个构建的阶段,即国家民法的制定过程,内涵了统治阶级对于国家发展方向和社会治理模式的表达;而运作的过程,实际是社会对于民法的表达所做的实践性的反馈。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民法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实际是一个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如何统一的问题。而本文关注的,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民法体系中的表达,以及由这种表达背后的历史因素。

  
  一、研究的问题及理论根基

  
  有关国家法的表达与实践的问题,最早由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黄宗智教授在《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中提出,他认为,清代的法律制度是由背离和矛盾的表达和实践组成的,官方的表达和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既矛盾又统一。由此他提出,对于一个时代法律的研究首先要区别不同层次的官方表达,再注意到官方表达和民间表达的不同,而两者背离之处正是关键问题之所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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