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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欺诈行为的入罪化分析

电子商务欺诈行为的入罪化分析


白利勇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也以网络为载体,实现了产业化发展。伴随着网络出现的还有网络犯罪,电子商务的巨大经济利益吸引了大量网络犯罪力量侵入进来,给电子商务产业造成了巨大危害。本文立足于电子欺诈的社会现实,从刑事法律的角度,通过打破网络与现实的“瓶颈”,实现电子商务欺诈与传统犯罪之间的接轨,来对电子商务欺诈行为进行入罪化分析。
【关键词】网络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欺诈 入罪化
【全文】
  

网络自20世纪60年代诞生之初,就注定着将要完全颠覆人类的生存状态。网络在全世界的发展可谓是风靡全球,也从一种时尚逐渐成为了一种生活状态,网络已经充斥到了社会构成的各个部分,整个世界开始了网络化。据有关数据显示,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人数已超过2.76亿,截至2009年底这一数字已经达到约17亿,即世界人口的26%上网,全球互联网用户普及率从2003年到2009年翻了一番。[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199710月启动第一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至20107月第2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结束,中国的网民规模从62万增长至4.2亿,普及率达到了31.8%,其中农村网民就高达1.15亿,自2008年起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国家顶级域名注册量三项指标持续稳居世界第一。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便应允而生。而商务活动的最大障碍就是受到人和地域的限制,而这一切在网络面前都迎刃而解。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全球B2B电子商务交易一直占据主导地位,2002年至今,呈现持续高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球B2B交易额达到8.3万亿美元,预计在未来几年将保持40%以上的增长率,到2010B2B交易额将达到26万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30多倍。


  

然而,正如尼葛洛庞蒂所指出的那样,“每一种技术或科学的馈蹭都有其黑暗面”,今天,当我们为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极大便利而欢呼雀跃的时候,网络犯罪却日益凸显,让我们始料未及。网络犯罪正日益威胁社会结构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而电子商务欺诈就是诸多网络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我们对其重视。


  

一、电子商务欺诈的概念


  

(一)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最初见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虽然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但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信息进行的商业活动,而数据信息是指由电子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方式所产生、传输并存储的信息。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电子商务的范围是广泛的,涉及电报、电话、EDIInternet等电子数据信息交流形,互联网中的电子商务仅仅构成其中的一部分。但从网络的本源意义上来看,电子商务是随着网络的发展逐渐崛起的,电子商务以网络为载体,而网络一词被大量使用并类型化开始于代指互联网,电子商务也就主要是互联网中的商业交易电子化。从本文论证角度出发,本文是将电子商务欺诈作为一种计算机网络犯罪来进行刑法规制的,所以将电子商务限定在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比较合适,即本文采用的是电子商务的狭义概念。


  

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是这样的,其一般都涉及到五个直接关系主体:客户、商户、电子商务认证机构(CA)、结算机构(电子银行)和通信机构。要进行电子交易,客户必须在结算机构中拥有一个用于网络支付的帐户,然后客户要购物时,须在网络上填写(目前主要是Internet)电子定购表格,并署上客户的帐户信息,所有这些数据加密后传输给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将客户信息传输到结算机构,结算机构确认客户帐户资金足以进行交易后返回肯定的信息。而电子商务商户为了进行网上经营,不仅要具备进行电子商务的基本计算机信息处理设备设施,还必须在结算机构有特种商业帐户,在认证机构取得从事电子商务的“身份证”。在接到客户的订货单后,商户向认证机构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有认证机构认证。交易被授权后,商户向认证机构提供电子发票,在商品、服务被交付给客户后,客户和商户向认证机构提供已经签收的数字签名,结算机构收到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发送来的可以过户资金信息后,将客户帐户中交易的资金划拨到商户帐户上,从而完成整个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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