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欺诈犯罪与传统犯罪的法律接轨的基本方式就是,通过司法解释对现行刑法第287条规定的“金融诈骗”进行实质的扩大解释,把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都合理的纳入进来。
四、余论: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刑法学规制的体系性思索
电子商务欺诈犯罪行为仅仅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一个很小的部分,法律解释只能是暂时的和部分的解决问题,我国目前刑事立法的滞后性是十分严重的,特别是对于计算机网络领域的犯罪行为,刑法总是表现出种种力不从心,如何从立法上根本解决这一问题,是本文在分析电子商务欺诈行为入罪化之后一种体系性思索。
计算机网络已经于现实世界并行成为了人民生存的空间,作为犯罪必然会延伸到网络空间,而且这种延伸不是拒不的,而是全面性的。仅仅借助于对现行立法进行修订或者司法解释来应对这种局面只能是杯水车薪。比如,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体低龄化现象使得传统刑事法定年龄的规定受到挑战;计算机网络的无限性使得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与传统犯罪相比非常巨大,适用于传统犯罪的刑罚已经不足以惩罚和预防网络犯罪本文认为,等等问题。所以,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做到尽可能的“一劳永逸”,就要从整个刑法体系上进行全面的调整,来制定一部与现行的刑法典并行的网络空间刑法。
【作者简介】
白利勇,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