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电子商务欺诈行为的类型方式涉及到电子商务双方之间和第三方,本文称之为“三角电子商务诈骗”。一般是第三方利用们利用网络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不安全性,窃听、截取交易双方的信息,并进行伪造身份,从而实施诈骗。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都是以数据信息的形式进行身份确认和交流,而相应的电子数据信息与确定的主体之间的对应性是无法被对方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认定的,只能完全依靠系统技术的安全性,而黑客技术的出现,使得这一切都不再具有完全的确定性,使截取数据交易信息成为可能。犯罪分子在窃取到交易信息后,冒充其中一方,利用时间差和双向蒙骗的手法,骗取交易双方的利益。例如:2005年6月10日,嫌疑人柳某在广州市番禺区一间网吧里,利用其电脑技术,秘密进入到四川一家公司深圳办事处的业务员夏某的电子邮箱内,截留了一也门客户发给夏某的电子邮件,再自建了一个与也门客户同名的电子邮箱从而来实施诈骗行为。
但是最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第三者诈骗,即A拿B的商品卖给C,最终B和C被A所骗。例如:战某是淘宝店家,名为“car1971”的“买家”用某聊天工具联系她购买9克金饰,但却要求战某通过担保交易进行付款。之后,该账号向支付宝打了款,支付宝也通知战某发货。此时,“car1971”通过聊天工具要求战某更改了发货地址。战某向“新地址”发货后,付款账号始终未确认收货。再后来,付款账号以没收到货为由申请退款。原来,付款账号不是“car1971”所有。付款账号所有人刘某称,他发布求购信息,一个“卖家”通过聊天工具找到他,称自己有货并让刘某提供账号以创建交易进行付款。
二、电子商务欺诈入罪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较晚,但是起点高,发展迅速。根据艾瑞咨询集团2010年7月20日在北京举办的“2010年第二季度核心数据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环比增长比较稳定达到1.1万亿。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居于首位的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在2009年达到1.09亿人,占中国网民数量的28.4%。截至2010年6月,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分别为33.8%、30.5%和29.1%,半年用户规模增幅分别为31.4%,36.2%和29.9%,增速在各类应用中排名前三。截至2010年6月,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使用率提升至33.8%,上浮了5.7个百分点,半年用户增幅达31.4%。一些新的有关电子商务的事物不断涌现,如专门的电子商务区在北京通州落户、电子商务师也成为了热门专业。专家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未来25年内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推动力,是世界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的重要推动力。在电子商务即将成为商务活动的主导形式。
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诈骗作为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出现在了电子商务这首交响乐中,给整个电子商务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根据全球支付解决方案商CyberSource的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英国有57%的商家认为在线诈骗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平均1.8%的电子商务收入被浪费在了支付诈骗中,有1.6%的订购者是具有欺诈性的。2005年全球预计电子商务诈骗所涉及的金额高达28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了8%。电子商务要承担起在经济发展应有的责任,就必须有效的遏制和减少电子商务诈骗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