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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环境法的完善

  (五)环境保护的权力分散化趋势
  
  全球化使环境保护呈现出法律关系主体多元化趋势的同时,也影响着传统国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就有人提出“主权处于困境”(弗农)。全球化的发展使这一观点迅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因此,环境保护的制度发展也出现了权力分散化的大趋势。目前,对于全球性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全球治理的概念。全球治理并没有被简单地看做单层次上的,而是包括了从全球到国家、地方多个层次,是一个立体的概念。
  
  环境保护在全球治理的框架中打破了传统状态下国家作为环境保护唯一主体的状况,体现出一种权力分散化的趋势。概括起来,这种权力分散集中表现为两个层面:一个是从全球——国家——地方的一种国家权力的分配过程;另一个是国家、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甚至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的分配过程。《21世纪议程》对有关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的充分参与也作出了重要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这种权力结构的变化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国家的存在目的、作用,权力的使用方式、范围、限度等这些从民族国家产生以来民期被认为是既定的命题提出了质疑,但不能由此否定国家在全球化过程中对环境保护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尽管环境保护出现了蓬勃的权力分散趋势,但其仍然不能脱离以国家为中心的制度选择。
  
  二、全球化背景下环境法的基本理念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由美国环境保护专家莱斯特·R·布朗率先提出,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提出的著名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也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这是一种基于生态学和伦理学理念的发展观,其中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乃至理念的形成,是人类认识论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更强调人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国新一代领导集体提出了“科学的发展观”。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仍未从法律上对“可持续发展”予以明确规定。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的缺位,使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完善更加迫切。
  
  (二)国际合作理念
  
  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温室效应,而温室效应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工业化以来不断积累的二氧化碳排放引起的,一些新兴国家片面追求发展速度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近年来,经过多方努力,尽管国际合作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各国利益的差别,合作的进程举步维艰。发展中国家为了自身的发展,无力也不愿意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而发达国家也不肯牺牲自己奢侈的生活方式,在环境保护方面加大投入。因此,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机制。首先,联合国作为国际最大的组织,应当发挥关键的协调作用。其次,各国都应在相关的法律中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理念予以清楚地表述。再次,各国都应肩负起应有的责任,从全球化的角度考虑经济的发展,为保护环境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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