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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环境法的完善

论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环境法的完善


On the perfection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on the Background of Globalization 


李晓静


【摘要】  目前,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如何加强国际合作,保持地球的可持续发展,是需要全人类共同思考的问题。本文指出了当今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指出我国应改变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理念,明确规范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合理进行环境保护公权力的分配,设置适当的环境行政职权,切实保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全球化;环境法;环境保护
【全文】
  国际社会由众多独立的国家组成,各国对其领土范围拥有排他的主权,大多数国家也有着明确的边界线,但是,水、空气、土壤、生物等自然因素无国界之分,随着水、空气、土壤和生物等的自然运动和相互影响,生态环境问题也不受边界的限制,产生于一个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或多或少地都会越过边界向其他国家或者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蔓延或者扩散其影响,当这种蔓延或者扩散的影响超过一定的程度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时就形成了国际化的生态环境问题。全球化的发展,加速了生态环境问题国际化的进程。据世界自然基金会公布的《2004年地球生态报告》显示,人类现在消耗自然资源的速度超过了地球能够再生资源能力的20%。内罗毕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内罗毕宣言》中严正指出:“人类的一些无控制或无计划的活动使环境日益恶化。森林的砍伐、土壤与水质的恶化和沙漠化己达到惊人的程度,并严重地危及世界大片土地的生活条件。”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环境的恶化必然会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延续。因此,世界各国呼吁“保护环境”,在全球要树立环保意识,联合《人类环境宣言》第19条强调:“为了更广泛地扩大个人、企业和基层社会在保护和改善人类各种环境方面提出开明舆论和采取负责行为的基础,对青年一代,包括对成年人有必要进行环境教育,以便扩大环境保护方面启蒙的基础以及增强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在进行各种活动中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感。”
  
  基于这种状况,国际社会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要求成员国保护生态环境,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界自然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在这些公约中,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其恶化作为成员国应承担的义务,并且成员国在签订这些条约之后应当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制定具体应采取的措施。可见,世界环境问题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要求采取一致的行动来阻止灾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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