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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环境法的完善

  
  (五)切实保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
  
  在全球化条件下,保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首先要保证国际环境保护法在我国国内的实施。一般而言,国际环境法在国内的实施包括制定和执行有关履行条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两个方面以及保证国内法制的健全[8]。因此,我国首先应当在国内制定履行国际环境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履行国际环境保护法而制定法律、法规的活动包括国家
  
  及地方立法机关的有关立法活动和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立法、制定规章和标准等法律文件的活动,其目的是将国际法律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并通过国家司法、行政执
  
  法来实施。其次是使国内救济手段可以被用来直接实施国际环境规则。全球化要求各国司法救济实现普遍化和实效化正如有人指出的“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现实,迫使几乎所有国际的经济、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关、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强化其解决争端机制,使之法律化和法院化”[9]。另外,对于国际环境规则的救济来说,个人和非政府组织通过将国家不履行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诉诸国内法院或行政机构,可以有效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这就意味着,国内环境法律法规应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使他们在法律上有能力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国家机构忽视或违反国际环境规则时,个人的知情权和出庭权都应得到保证。而这些救济的实现是以国内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权的发展为前提的。因此,要使国际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真正在我国得到实施,我国必须加速司法独立的进程.同时改革现行的环境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
李晓静,女,甘肃省永靖县人。兰州大学法学院助教。
【注释】 王曦 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汪劲 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杨雪东 著:《全球化:西方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蔡守秋 著:《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沈绿野,郭芳芳:《我国环境法主体的社会化理念》,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冯薇:《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载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叶俊荣 著:《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
林灿铃 著:《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赵维田 著:《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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